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質詢議員:陳健治、郭石吉、張秋雄、楊炯明、謝英美、吳碧珠、陳俊雄、秦茂松、陳必強、林宏熙、楊實秋、林榮剛、蔣乃辛、江碩平、陳世昌、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黃大洲、建設局夏漢容、工務局長曹友萍
質詢題目:為據本市天母地區十八里全體里長陳情本會,其陳情內容揭明:本區農民賴福成在其私有保護區內座落士林區天玉段一小段五五六、五六一地號等地目旱、田之土地內,因從事農耕目的而開闢生產道路、修造坡崁、水櫃、涼亭等之設施,竟遭貴府強行歪曲為建築行為,並佈置騙局,設詞否准補行申請執照,擅自製作不實會勘紀錄,利用傳播媒體隱瞞民眾,大肆渲染;推翻本會同仁協調結論,進而違法強暴拆除,導致公共危險,並以狠毒手段移禍於賴君。前經本會提出書面質詢,惟貴府非但未於期限內答覆,抑且閃爍其詞,侵害本會職責至深且鋸。茲以異分激動之心情再度提出緊急質詢,爰請一一詳為答覆,並以傳播媒體公諸於眾,釋解群疑。
說 明:
一、依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議員於會期內所提之書面質詢,市政府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本案經本會八十一、六、二十七議(工)字第五九三一號及七、一議(工)字第一二三號函提出書面質詢,貴府卻於八十一、八、十一始以八十一府工建字第八一0五七一二五號函覆本會,不但未遵手期限,抑且所答覆之內容,又極盡敷衍之能事,顯然蔑視本會職權,殊屬不當。
二、貴府復稱對八十一、二、二十一服工字第一四0號協調結論,並未發佈新聞稿,亦未花費任何經費提供輿論界刊載,媒體是否大肆渲染,可經由新聞評議委員會評議審斷云云,實乃自欺欺人,強詞奪理之詞,審查貴府自八十一、二、二十二起運用三台電視媒體及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大報刊登本案,鉅細靡遺,一直刊至拆除後四、五天方始罷休,觀其內容,極盡渲染抹黑之能事,如非貴府提供資料並誤導事實,傳播媒體如何取得報導素材?其內容又如何極盡偏頗、掩護貴府之能事? 貴府之答覆,實仍本諸敷衍之態度,蔑視人民權益莫此為甚,令人慨嘆,應請查究嚴辦惠復,以戒來滋。
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著有明文,又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憲法第一四三條第四項亦著有明文,而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為同法第一四六條所明定之國家農業建設政策,再者,國家為改善農民生活、增進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國民之法,並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尤為同法第一五三條所定保障農民權益之根本方針。因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政府對於農民利用土地之限制與規劃,自不得與各該規定有所違背,否則,即屬違憲之法律、命令及條例,依憲法第一七一、一七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本不待言。若依貴府所言,賴君之行為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試問前開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一四六條及一五三條所言何事?又如何促成農耕機械化以盡地利、發揮生產效益?所謂「遵行憲法」,意義何在?若農民不得運用科學技術、整坡築崁、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如何落實憲法之鼓勵與保障農民政策?貴府之所為顯然刻意顛覆憲法,剝奪人民之工作權,意圖擾亂社會,胡作非為,彰彰明甚,該當何罪?
四、貴府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府三自第二五四0三五號令制定「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依該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除第六款外,無異於已封閉山坡地之農業使用,顯然逾越母法即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試問該命令抵觸法律,是否有效?貴府自何時起取得此特權可以制定違背法律之命令?此淺顯之道理 貴府是真不明瞭還是裝作糊塗?且該施行細則嚴重侵害憲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條、第一五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亦屬無效,請問貴府是否繼續適用該細則?適用至何時?
五、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非永久禁止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本件土地係於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發佈為保護區,迄今二十餘年,已不屬於主要計劃發佈禁止期限內,賴君於其私有農地為農業設施,自無違背都市計畫法之可言。貴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移送法辦是否適法?又賴君於本案土地為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憑何認定其違反都市計畫法?況試問現行法律何處規定永久不得採取土石、變更地形,農民不得墾耕農耕用地?
六、復查內政部台(八十)內營字第一三六八六號函覆監察院:明白指出業主並無違反都市計畫法,足見本案賴君為農耕目的而修造之設施,自與都市計畫法無涉,貴府強行依都市計畫法將賴君移送法辦,除違背上級法令外,益見 貴府居心叵測,請問貴府對此事應作何解釋?
七、貴府八一、八、十三(八一)府工建自第八一0五七一二五號函稱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適合農民墾耕,且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自得於其土地加以利用。然貴府對本案並未經審慎評估,即指稱本件設施非農業使用,實屬姿意認定、專斷濫權,請問貴府對農業使用設施之評斷標準及範圍究意為何?
八、賴福成君不僅身分證職業欄記載為「自耕農」,並具自耕能力,貴府如有質疑,請派員鑑識其自耕能力,不得迴避問題。按農民墾耕土地受前開憲法規定之保護與鼓勵,其修造物僅須辦理農耕必要之手續即可,何須辦理非農耕行為之各項水土保持之申請?為何強制拆除其農作之設施?貴府之答覆,並非針對本問題,而係避重就輕,實問虛答,應請切實答覆。
九、又查內政部六十年七月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四一0四三七號代電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興建下水道、排水溝、駁崁、橋涵、護坡、擋土牆等,均屬道路附屬工程,無請領建築執照之必要。又依行政院農委會八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十農林自第00三0五八號函示,於山坡地內從事農牧經營開挖整地,整坡作業及興修公私有道路,如申請非供建築使用者,無需申請雜項執照,顯見本案並無申請建造執照之必要,貴府竟違背上級法令,違法拆除,請問貴府執行公務時,是否僅憑一己之念,任意執行?再查 貴府八十年一月五日北建字第六0二九三號函命賴君補行申請執照,依前開說明,於法已顯有未合;然賴君仍於八十年二月四日循貴局指示補行申請建造執照,經工務局收件後,於申請審理中,不問准駁,即將本案移送法辦,又科處罰鍰,嗣再註銷退件申請執照案,貴府此等行政程序有無瑕疵?應否追查 貴府承辦人員違失責任?
十、經查 貴府就本案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缺失如左:
(一)貴府既曾認可賴君所修造者 為從事於農耕之必要設施,准其繼續施工,何以時隔三年之後,即遽令其停工拆除?莫非貴府於此三、四年間,因人事異動,對前承諾認可之事置諸不顧,失信於民?
(二)若謂賴君所為,確係違反法令,因此設施適位於猴洞產業道路旁,數年間,貴府曾多次舉辦登山、健行活動,有關承辦人員何能諉為不知。又貴府之巡山員、查報員編制有數十人之多,視而不見,乃令賴君投入相當人力物力之後,始加以制止、拆除,造成鉅大之損失,其故何在?
(三)又涉案土地坐落於保護區內,當然為具有斜度山坡地,而山坡地如擬供農耕之用,即必須修造駁崁,使成階梯狀之梯田,以維護土壤不致流失,若非如此,因泥土鬆軟,遇雨流失,農作物如何附著?況一旦豪雨不止、山洪暴發時,土石泥沙隨雨水沖刷而下,勢不可止,勢必衍生災害。又前揭駁崁,乃賴君依千、百年來農民傳統經驗,配合現代化機械設備,以精良之技術,就地採取石材,堆疊而成,非常堅固,應可歷經數十、百年長保無虞,貴府若未能了解此事實,自難為適切之處理。
(四)查賴君所修造之水櫃、涼亭等設施,顯屬農耕之必要措施,貴府強指為建築行為,自屬違誤。
〈1〉同位於本市地區,士林區農會對於水櫃之構築,政府不僅有保障與獎勵政策並予補助建築金額;而本案水櫃興建,卻視為違建加以拆除,貴府對於政策實施,竟有一府二制之情形,請問何能昭信市民?
〈2〉再就涼亭而言,其非屬於一般之建築物可比,蓋其欠缺牆壁,未能供住宿、無法編立門牌或保存登記取得產權,僅有遮陽、避雨、休息、美化景觀之功能而已。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六九號著有判例:「刑法上所稱之建築物,固指定著於土地之一種工作物而言,但此種工作物必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而通出入,且適於人之起居者,始得認為建築物。至僅供休憩之涼亭,並無牆壁等類似設備,顯非適於吾人起居之用,尚難以建築物論。」足見貴府認定賴君所修築之涼亭係違建而予採取之舉。認事用法顯有未當。況保護區之土地多屬於山頭、崙頂、偏僻遙遠地帶,農民在霜風雪凍、炎天烈日、大雨來臨時,焉能無防身避險之所,此即賴君之所以修造涼亭之故也。又涼亭若果應稱為建築物,依「台北市建築物申請執照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於保護區或農業區內擅自建造者,不得補照」,但於地形平坦無需辦理整地之保護區或農業區內擅自建造農舍、農業倉庫或於原有合法建築物擅自整建者,不在此限。而賴君既屬於本省正統之老農民,是本件應有上開作業要點之適用,維護補救,何有拆除之理?
〈3〉據81.3.8.聯合報記載,位於木柵觀光茶園茶農張寅違建,據稱與權貴熟識,貴府對同於保護區之涼亭,一則逕行強暴拆除並移送法辦,一則考慮徵收為公共設施,貴府執行公務顯然厚此薄彼,偏頗不公,選擇性適用法令,何能取信於民?
十一、按行政處分自其處分之外觀,即顯有重大瑕疵,換言之,違反行政處分的形式合法要件,即屬外觀上之重大瑕疵,例如應由行政院公告,逕以市政府公告者,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已經具體且明確逮到令人否認程度,應為自始無效的處分。經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山坡地公告須由行政院核定公告,貴府自行以(七九)府建五字第七九00六四三號公告,自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顯然為無權機關之公告,其公告自始不生法律效力,貴府依據無效之法令實施的行政處分是否有效?
十二、再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編列於第三章「非農業使用」,顯然以山坡地從事建築或以其他營業行為而使用山坡地,始需擬具水土保持計劃,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請問本案賴君於民國五十六年間購買本案土地,究竟何時何日構成營利事業行為?而由貴府據為認定供非農業使用,本會願聞其詳。
十三、貴府答覆本會稱:本府尚未公布「坡崁施工細則」之單項規定云云,惟查貴府於民國七十九年建築說明會提出:「山坡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規定坡崁施工之細則,貴府顯然睜眼說瞎話,對此,貴府作何解釋?
十四、究其實本案純屬農民遵守憲法墾耕農耕用地,從事農耕必要之修造物,被貴府強行拆除之問題, 貴府對監察委員林純子運用調虎離山之計,乃公然有唇官箴之舉止,應請查明責任,以正視聽,並明吏治。
十五、本案之土地為農耕用地,賴君為農民,其一切均受憲法及法律之保障及鼓勵,洵屬明確,而故貴府竟以偽造文書之方法達到拆除之目的,實為違法亂紀之尤,查究本案,應請先切實查明追究偽造文書違法官員之責任,送請法辦。
(一)關於 貴府偽造會勘絕錄部分:
〈1〉賴君何時何日提出申請種樹茶?若無提出種樹案,貴府何須辦理會勘事宜?會勘目的為何?請道其詳。
〈2〉農民於其私有耕地種樹,是否須申請?如有農民申請種樹,貴府既為台北市農耕輔導督促之單位,難道無權自為裁奪?為何向農委會請示?
〈3〉貴府建設局利用無關之單位報到及簽名,於該等單位人士全部離去後,始制作不實之會勘紀錄,誑稱會勘紀錄所載乃「經各單位共同勘查認定」,貴局有關人員此舉已涉嫌偽造文書,為何不主動移送偵辦?
(二)貴府並勾結農委會官員及台大教授為不實之勘估,尤令人駭異。按農委會乃領導國家農業大針之最高主管單位,竟然悖逆法理,罔顧事實,虛構證詞,而台大土木系教授乃本國土木工程最高學術機構之教師,竟然公然師道淪喪,非但教育之恥,且將造成國家土地經濟發展之困境與悲哀,貴府與彼等所作所為,期期以為不可。
〈1〉本案非十八標工程,純係私人整頓家國,墾耕農地,並非承包而來之工程,何有偷工減料之理?
〈2〉屬同樣地質、地勢、地形,一水之隔之對面大自然、甲桂林,面臨磺溪山崖,距在咫尺,大樓林立,貴府為何不認其有危險,而本案土地距溪尚有二百餘尺,何危險之有?
〈3〉水櫃之建造,依其承載量計算,以四分鋼筋即綽綽有餘,本工程用六、七分之鋼筋,有何危險?
〈4〉本案工程駁崁上游儲存水量數千噸,經歷五、六年飽受颱風、山洪,地震之考驗,並無有絲毫搖動或崩塌之現象,足證台大土木系教授及農委會官員之調查不顧事實,純屬閉門造車、紙上談兵,貴府究否了解本案坡崁之安全性及結構性?
十六、貴府工務局違建科查報員及建設局巡山員究竟編制有幾名人員?請貴府惠覆。何以台北市滿山編野違建林立,其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拆除績效之低落,其效率之高,令未曾嘖嘖稱奇,讚嘆不已!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卻已遭貴府踐踏,法律尊嚴蕩然不存。
十七、本案土地於民國五十九年陽明山轄區內主要計劃,編為保護區,請問同為保護區內之類似案件,究竟有多少?貴府如何處理? 貴府詳細說明其始末。
十八、貴府81.8.3府(工)建字第八一0五七一二五號函認刑法第一八一條破壞房水、蓄水設備罪,係指公有蓄水設備、私人建造之水櫃不與焉,意即私人蓄水設備,遭人破壞致生公共危險,則無犯罪可言,齊理妥適否?法律見解顯錯誤,貴府為主管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地二四一條規定,對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破壞水櫃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官偵辦,何以執意包庇下屬?
十九、本件前經本會六位議員之協調,具有一定之公信,本會議員具民意基礎;且經台北市農會、士林區農會、七星農田水利會等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聲援;又經天母地區十八里全體里長陳情,貴府何以執意漠視之? 貴府難道欲市議會關門而後快?
二十、邇來, 貴府之行政行為有瑕疵或違法者,所在多見,如貴府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八一府建五字第八一0一二五四九號處分書,以賴福成君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譴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會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而擅自堆積土石為由,處罰鍰壹萬五千元,經其依法提起訴願,貴府始知該處分實屬張冠李戴,終還賴君公道。按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課處人民罰鍰,攸關人民之權益,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自應嚴謹,類似此案,屢見不鮮,則人民迭遭迫害,終日惶恐不安,難道此係貴府施政之指標?尚祈 貴府檢討改進。又 貴府拆除過程大肆運用傳播媒體作誇大不實之報導,而就本會質詢,請求以傳播媒體將答覆公諸於眾,以正視聽一事,則充耳不聞,莫非另有隱情?以上請予一一詳實答覆,不得再度敷衍塞責,並請以傳播媒體公佈周知,以釋群疑,至感公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