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討債公司當街搶車,民眾求助無門! 您不可不知的契約陷阱!!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接獲民眾陳情,其愛車於深夜無故遭人拖吊,向警方報案追查後方知,係討債公司僱用的拖吊業者偷偷摸摸的拖走,更有甚者,討債公司公然在道路上直接攔車趕人,強行要將汽車收回,不但要求一次償還剩餘貸款款項,且索取高額拖吊費用及代辦費用。惟警方竟引用內部發佈之權利車案件處理程序,認定雙方為民事糾紛不宜介入而放任民眾遭討債公司欺壓。林晉章議員今日邀集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法規會、警察局副局長、督察長、法規室主任、大同分局長、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銀行同業公會一同探討此中疑義。
依台北市警察局內部所發佈的權利車案件處理程序,認定此等權利車問題屬民事權利歸屬範疇,要求員警處理類似案件時,依內部權利車案件處理程序之流程辦理,而相關流程竟允許催收公司出示委託證明後強行將車輛取走,民眾受到討債公司的脅迫而求助於人民保母,卻得到警方以民事糾紛不宜介入的推托之詞,林晉章議員強烈質疑警方間接助長討債歪風,成為惡質討債公司的幫手!
林晉章議員指出,陳情民眾多僅一期二期款項未繳,卻被討債公司強行取走愛車,實在太扯了!原來民眾以分期貸款購買汽車,貸款業者多數會要求借款人簽訂汽車分期付款定型化契約,但契約裡面常訂以:「…於分期付款未付清前,甲方保留所有權,乙方具有佔有使用,…」,「乙方不履行本契約(指分期)或….者,乙方喪失標的物之使用權,甲方得隨時取回佔有或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以本契約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取回乙方佔有之標的物。」換句話說,在民眾尚未繳清貸款前,並不具有所有權,且一旦有延遲繳款的情形,汽車可能隨時被貸款業者收回。
台北市消保官陳柏菁表示,銀行及汽車業者所訂定之汽車分期付款定型化契約,其中訂有『得隨時取回佔有』之約定,意圖以契約合意之方式排除母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之規定,不但違背消基會所公佈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亦有違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應遵循平等互惠之原則,且縱回歸一般民法之規定,業者仍應在債務人兩期以上款項未繳且已完成催告程序下,方能進行強制處分等動作,如催收業者擅自取回抵押物,已不符法令規定。
台北市警察局副局長馮棟森說明,目前北市警方處理權利車糾紛,秉持不主動介入,維持現狀為原則,如員警至現場處理,拖吊業者無法出示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文,則警方會保障民眾之權利,不會讓催收業者擅自將車輛取走。
北市警局大同分局長周文科補充,基層員警實際執行時常遇到討債業者將車輛拖走後,未留下確切之聯絡方式,導致民眾至派出所報案後相關資料失真,如依照相關程序立案,一方面浪費行政資源作查緝工作,另一方面,如將失竊車資料登入於全國警網,一旦查獲,則催收業者依契約又非盜竊使用,將導致債權債務雙方是否有誣告或報假案等糾紛,辦與不辦,陷入兩難。
對此,陳消保官認為,民眾雖在汽車分期付款定型化契約與貸款業者已約定『得隨時取回佔有』,但私法契約上之約定可否阻卻刑事罪責,實有探討空間,警方受理此類案件,仍應依刑案偵辦流程開立報案三聯單,並完成偵查程序後方能釐清是否非屬警方辦理權責,不得逕以催收業者之委託書等文件判斷為私權糾紛而不受理報案。
中華民國銀行同業公會代表黃協理表示,銀行委外催收,一定是經過審慎評估債務人有惡意逃避繳款之情形,才會經合法程序委外辦理,事實上,車輛等動產如尚需經法院執行程序後才取回,則耗時日久,縱拍賣抵償債務,折舊率太高,對銀行而言,實無太大意義,故才會以委外催收方式辦理,但近年來因糾紛多已大幅減少此類汽車分期付款業務。
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主任張傳輝表示,車輛之折舊率太高,對銀行及業者而言,委外討回車輛再拍賣,車價所剩無幾,對銀行及債權業者無多大實益,故多不願以強制方式索回車輛,但仍有少數走偏門之私人討債業者以此方式賺取佣金。
林晉章議員呼籲民眾,在貸款購買汽車時與銀行或汽車代辦業者簽訂汽車分期付款定型化契約時,須謹慎詳讀契約內容,要求業者遵循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以免日後自身權益受損外,並要求警方處理權利車或有債務糾紛車輛之案件時,應保障民眾權利,嚴守程序正義,不得擅自判斷案件係屬私權而不處理外,亦請銀行公會代表及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轉達消保官意見,針對現所使用之汽車分期付款定型化契約進行檢討,如有違背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消保法規定之契約條文,應儘速改善,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