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16

[民政]台北市政府80年11月11日府人三字第八00五八四六九號函所發:「台北市政府頒發市民榮譽紀念章實施要點」,究應以單行法規訂定為宜或以要點訂定為宜?若以單行法規訂定應以送議會審議為宜或市政會議通過即可?其以要點訂定,應否送議會備查?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台北市長、人事處長、法規會主委 
質詢題目:台北市政府80年11月11日府人三字第八00五八四六九號函所發:「台北市政府頒發市民榮譽紀念章實施要點」,究應以單行法規訂定為宜或以要點訂定為宜?若以單行法規訂定應以送議會審議為宜或市政會議通過即可?其以要點訂定,應否送議會備查? 
說  明:

一、本(81)年10月13日台北市政府假社教館舉辦八十一年市民榮譽紀念章頒獎典禮音樂會,可稱典禮崇高而隆重。 

二、賦與榮譽乃社會向上向善的不二法門,而榮譽給予的公平與否更足帶動社會風氣的重要因素。為此有極高榮譽的「市民榮譽紀念章」之頒發為求公平、公正、公開,便需有一套規範來遵循。 

三、此外,市民榮譽紀念章之頒發,本席及諸多議會同仁均係受到邀請方才之悉有此一市民榮譽紀念章制度,市民事前事後問起,本席等均無言以對。 

四、一項榮譽的給予據本席事後得到的頒發要點,它可能得到某些權利的增加,因此此一榮譽紀念章頒給的辦法是否即與市民權利與義務有所關連而應以單行法規送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市府公佈實施? 

五、據本席事後向市府索得資料知悉市府係於80年11月11日以府人三字第八00五八四六九號函附「台北市政府頒發市民榮譽紀念章實施要點」自80年11月起實施。市府縱然以「要點」實施,也應函送議會備查。否則類此崇高隆重的制度之設立,議會成為一個不知不覺或後知後覺者,將使市民對議會功能何以視之?府會之間對法規、要點的看法之歧異,市府能不重新檢討? 

六、此次八十一年市民榮譽紀念章頒獎,就是有市民向本席反應,對獲獎人有所質疑、對頒獎要點、對提薦請頒規定、對評選原則欲深入了解,才促成本席對本案之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