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0.27

[交通]請全面檢討全市「停」「讓」交通標幟之設置是否妥當?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長、交工處長 
質詢題目:請全面檢討全市「停」「讓」交通標幟之設置是否妥當? 
說  明:

一、據交通局的報告,本年為「交通禮讓年」,正全力宣導推動民眾遵守交通禮讓之規定。 

二、前經本席多次質詢指出,要推廣交通禮讓年的觀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首需有交通標幟之硬體設施供市民遵守,如「停」「讓」標幟等,據本席觀察得知,貴局處已於多處巷口設有「停」等交通標幟。 

三、惟據交通標幟有關規定:「停」指「停車再開」,「讓」指「幹道車先行」,二者有所不同。但據本席觀察得悉,貴局處在許多巷口進入幹道時,均設立「停」標幟,意指「停車再開」,是否正確應予斟酌,「讓」字標幟是否方屬正確。 

四、目前本市大馬路均設有紅綠燈,前經本席發現有在紅綠燈路口仍設置「停」標幟,經本席反應已予拆除。故在紅綠燈路口應無再設「停」「讓」標幟之必要。惟對於同屬巷弄之交叉口,則四方巷口都需設立「停」標幟(如二條交叉巷弄均為單行道則只需二方設立「停」標幟),惟據本席了解,並未完全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