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5

動檢所強渡修決議,流浪動物生命受威脅!政策再轉彎,無法「續養」者安樂死!狂犬病防疫有缺口!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元月十五日

動檢所強渡修決議,流浪動物生命受威脅! 
政策再轉彎,無法「續養」者安樂死!

狂犬病防疫有缺口!

    林晉章議員今天邀集動保團體及議會財建審查會審查議員共同質疑動檢所強渡修決議以及動檢所97年度預算,議會審議有關流浪動物之保護與管理所做附帶決議相關問題暨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執行檢討與修改事之事,出席者有勵耿桂芳議員、簡余晏議員、許淑華議員,產業發展局鍾副局長、動檢所嚴所長、法規會許組長、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台灣認養地圖協會、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中華民國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獸醫師公會、台北市寵物用品公會以及議會財建和法規審查會專門委員。

安樂死預算之但書被強渡修改為附帶決議:

    動檢所安樂死預算案原在財建審查由108萬被刪,剩餘40萬,並加但書:惟僅供危害公眾性傳染病動物安樂死費用。孰料,動檢所將但書提案修正為惟僅供危害公眾性傳染病及其它無法救治或續養等動物安樂死費用之附帶決議,時值年底,大會緊鑼密鼓二、三讀階段,被強渡通過。林晉章議員表示夜審當時即已發現,但因黨團已協商預算進度,所以此刻才指摘出來。絕育代替撲殺政策轉彎再轉彎回到了原點,只有撲殺!林晉章議員認為不符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9條,深表不滿!林晉章議員在會中說明但書的效力和附帶決議不同之處在政府不就但書作為者須提覆議;而對議會所做附帶決議政府僅需以公文函說明無法作為即可,無需再經由議會同意通過。對此,動檢所嚴所長表示動物收容所收容量確實有限,在將有傳染病之流浪動物安樂死之外,會儘量以補助動物保護團體方式,給動保團體協助流浪動物出養責任。

動檢所輕忽本身權責事項法令依據—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林晉章議員請問今天出席議員在財建審查時,產業發展局及動檢所有無提到台北市已訂有有畜犬管理辦法,財建審查會楊專委表示審查當日市府沒有提到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勵耿議員簡議員及許議員都表示沒有,林晉章議員就昨天動檢所所長釋放草擬動物自治條例部份內容像大狗保第三責任險引起媒體關注題目,林晉章議員雖然樂觀其成,但卻也認為很多內容是畫蛇添足,林晉章議員也不滿動檢所已於88.6.29年由家畜衛生檢驗所改現今之名稱,惟迄今未修改辦法中之名稱,權責單位之正當性何在?

    台北市於61年時即已訂定之「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該辦法經過5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86年,緣自愛護動物之汪姓女明星,其將流浪狗收容將之結紮照顧到自然死亡,據之陳情,陳前召集人雪芬提案,在法規會林晉章議員主張植晶片確認主人身份、狂犬病預防注射、繫狗鍊確認非疏縱、棄犬之節育、清狗便等,經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七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三讀通過, 86.9.4公佈實施。次年中央公佈實施動物保護法。

    生命無價,林晉章議員表示本著尊重生命的心情認同財建審查委員的愛心,早在10年前議會就已不同意安樂死,以畜犬管理辦法規範棄犬應予節育處理後送交動物收容所(畜犬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林晉章議員強調市府千萬不能以經費之多寡來決定安樂死之執行,畢竟動物的生命也是生命,不能輕賤。勵耿議員表示愛護動物不要棄養,市府是認真的,但仍有大幅度進步空間,新的自治條例納入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可兼顧歷史,要訂罰則,配合中央根本法,送來議會法規會審議,將不足之處補強。勵耿議員續表示流浪動物安樂死無法救之事希望在98年有所改進。簡余晏議員表示其當記者10幾年一再呼籲要求不要安樂死,卻台北市自1999年迄2006年撲殺46萬隻,生靈塗炭!既台北市早已有畜犬管理辦法,公務員廢弛職務10幾年應送公懲會,希望安樂死40萬元的經費不要成長,撲殺數量就不會多。許淑華議員表示在財建審查會不太清楚有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才會要求草擬條例,今天瞭解,希望嚴所長依該辦法精神去擬定,但對該辦法第4條有不同看法,如何查植晶片,有困難,清狗便比植晶片更要緊,雖然嚴所長認真但執行要更努力,期待非殺家園就要讓民眾認養,認養不花錢,讓認養者有福利,另許議員對第16條住宅區不得經營畜犬買賣、美容、旅社及設立畜犬訓練所另有看法,其認為市府應研擬配套許可簡易美容中心之設立供社區有需求之養狗居民可就近為愛狗美容。 

狂犬病防疫有缺口

    林晉章議員表示有施打狂犬病疫苗者,市府會發證明書和識別牌(見照片),每年顏色不同,依紅、藍、黃、綠輪流供辨識有無每年施打。

    預防動物遭棄及狂犬傳染病的產生,畜犬管理辦法規定畜犬應辦登記並植晶片,不守規定者罰主人1萬元;注射疫苗並掛辨識牌,不符規定者罰其主人5萬以下1萬以上。

    然觀之動檢所97年度歲入預算「罰金罰鍰」項目僅編列25萬元,25萬除以1萬等於25,動檢所之執行動物保護之決心從數字看來可見非常薄弱。

    法規會許組長表示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位階屬自治條例並非自治規則,其立法精神是預防狂犬病動物傳染病防治,和中央的動物保護法以尊重生命精神不同。地方和中央都訂有罰則,自行政罰法第24條從一重處開始施行,從執行面而言,未植晶片者即應依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罰1萬元。

    台灣認養地圖協會蘇聖傑理事長表示補捉棄犬制度回歸動檢所是只聞樓梯響,幾年來未曾改變,動檢所人力應配合組織修編調整以免人力不足,並認為補捉應放在最後選項,另貓和狗不同,貓補捉後將之結紮野放,貓和人不太接觸,可不列入補捉行列。蘇理事長並希望台北市的觀念走在中央前面,明列教育條文,列入自治條例,避免流浪動物產生。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朱增宏理事長問今天會議主題有關修改之附帶決議所稱無法救治之標準為何?動檢所有多少獸醫師?安樂死的理由為何?要求針對救治的對象做醫療報告,程序應嚴謹。其表示動物保護法對象是脊椎動物,台北是草擬的自治條例精神為何,動物範圍為何,所謂補捉名稱改為協助保護,其並建議將動物福利納入自治條例,將防治觀念改為以動物福利出發。

    林晉章議員據市府統計資料顯示貓狗共約20萬隻,植晶片的狗狗有14萬隻,質疑為何打狂犬病疫苗才5萬多隻,肥沒打狂犬病危險!嚴所長表示14萬隻是多年累積數字,也些狗死了其主人沒有辦註銷登記,再者有出生尚未植晶片者,數字有落差。

    獸醫師公會劉顧問表示狂犬病為人畜共通疾病在大陸死很多人,日本曾發生人民死亡,所以訂定狂犬病防治法以防止擴散今已經是非疫區。中國仍是疫區。台灣是非疫區,打一劑狂犬疫苗才得200元,純屬做善事,鼓勵度不夠,一般獸醫院都鼓吹打其它疫苗。劉顧問表示處罰是表面的,建議請教育局將愛護動物列入教育體系,從根本做起。 

流浪動物之家基金會劉宇彤執密表示已試辦進入校園宣導。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劉明宗副秘書長表示支持議員的關心動檢所有需要協助之處會全力配合。

    中華民國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陳建成理事長表示其協會以認養為主,認養所需費用包括植晶片狂犬疫苗登記費加起來2千多元,建議市府統一購買晶片免費供認養者由動保團體開證明,若市府登記費1000元不收,但仍給150元予獸醫院,可以提高認養數。

    台北市寵物用品公會姚唔毅理事長表示非常支持非殺家園理想。

    今天會議經過與會單位熱烈討論,林晉章議員請動檢所多開公聽會,邀請相關市府單位、動保團體,廣納各界意見,以畜犬管理辦法及動物保護法為本修訂出尊重生命並可管理的法規。 

  註:

  按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四條,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規定,攜帶畜犬至檢驗所或其指定處所辦理畜犬登記或狂犬病預防注射,並由本府核發登記證明書或識別牌。畜犬出生滿三個月者,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載明畜犬品種、性別、名稱、預防注射紀錄及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地址、電話等事項。違反規定者罰一萬元罰款。 

  台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八十六年九月四日頒佈施行 

  第一條 

  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加強畜犬管理,預防狂犬病發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畜犬管理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畜犬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等事項由臺北市家畜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檢驗所)辦理之。 二、棄犬處理由檢驗所辦理或由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委託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辦理之。 三、畜犬污染環境之取締、清理事項,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之。 四、棄犬捕捉由環保局辦理或由環保局委託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辦理之。 五、畜犬傷人、或妨害安寧、安全、被虐待、宰殺、販賣屠體之取締事項,由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之。 六、畜犬發生狂犬病時,由檢驗所知會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辦理之。 

  第三條 

  為預防狂犬病之發生,檢驗所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施行畜犬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必要時,得實施畜犬抽查檢疫工作。 

  第四條 

  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左列規定,攜帶畜犬至檢驗所或其指定處所辦理畜犬登記或狂犬病預防注射,並由本府核發登記證明書或識別牌: 一、畜犬出生滿三個月者,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載明畜犬品種、性別、名稱、預防注射紀錄及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地址、電話等事項。 二、畜犬應定期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另核發識別牌。 三、國外輸入之畜犬,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所屬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申請核發畜犬登記證明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並植入晶片。 前項畜犬登記證明書應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執;預防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畜犬頸項。其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之罰鍰。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之罰鍰。 畜犬販賣者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以罰鍰外,並註銷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第五條 

  畜犬之狂犬病預防注射,得配合畜犬登記一併辦理之,必要時得洽請市政府立案之開業家畜醫院或獸醫教學醫院協辦。 

  第六條 

  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登記證明書所載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滿前十日內,攜 帶畜犬再接受預防注射。 

  第七條 

  辦理畜犬登記、生體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等事項,得酌收費用,並解繳市庫。 前項費用,由檢驗所層報市政府核定之。 

  第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住址變更者。 二、畜犬轉讓者。 三、畜犬死亡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之罰鍰。 

  第九條 

  疏縱戶外之犬隻應即補捉、留置並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檢查有狂犬病徵、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環境衛生者,應即予人道處理。 二、已辦理登記之畜犬,除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第三款取締而未改善者外,應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公告三日內憑有關文件領回,並依規定繳交罰款。 三、捕獲之犬隻,除第一款之情事者外,經通知或公告逾三日未來認領或無人認養者,經節育處理後送交動物收容所。 前項留置、節育處理費用由認養者負擔。 

  第十條 

  市政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立動物收容所,執行下列事項: 一、收容及處理檢驗所送交之動物。 二、為所收容之犬隻協尋新飼主。 三、其他市政府所規定之事項。 動物收容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相當之費用。 動物收容所之設施,管理辦法及費用收取標準另定之。 

  第十一條 

  私人或民間團體自行設立之動物收容所,應向建設局登記,並準用前條之規定。 前項之收容所,得向市政府申請協助取得必要之土地或補助。 前項補助標準另訂之。 

  第十二條 

  收容所之犬隻,應建立身份資料及辨識方法;其有罹疾病者,收容所應予必要之醫療。 

  第十三條 

  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隻,應送交檢驗所。檢驗所經必要之檢查及醫療得逕送動物收容所收容。 

  第十四條 

  攜帶畜犬外出者,應繫以犬鏈,必要時並帶口罩;未繫犬鏈者,視同棄犬捕捉並處理之。 畜犬在外便溺未即清除者,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之。 

  第十五條 

  畜犬傷人時,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攜帶畜犬至檢驗所或市政府立案之開業家畜醫院或獸醫教學醫院檢查。其有罹患或疑患犬病者,應立即通知檢驗所,由該所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副知衛生局,所需費用由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第十六條 

  住宅區不得經營畜犬買賣、美容、旅社及設立畜犬訓練所。 

  第十七條 

  執行人員為調查或取締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事項時,應配帶服務證會同畜犬所有人執行人員為調查或取締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事項時,應配帶服務證會同畜犬所有人 

  第十八條 

  有左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一、疏縱畜犬於戶外或闖入他人建築物者。 二、疏縱畜犬在道路、公園或公共處所便溺,而不即時清除者。 三、飼養畜犬影響安寧或污染環境者。 四、虐待或棄養畜犬者。 五、任意棄置畜犬屍體者。 六、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第十九條 

  依本辦法所處之罰鍰,其拒絕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