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4

[民政]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有陷井,易誤導失業市民選擇中介團體協調,成效卻不如勞工局協調。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元月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勞工局 
質詢題目: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有陷井,易誤導失業市民選擇中介團體協調,成效卻不如勞工局協調。 
說  明:

一、勞資爭議發生時,本都由勞工局協調,惟產業外移嚴重,勞資爭議日增,勞工主政單位負荷不輕,96年初政府規定可委由中介團體協調。但中介團體協調成效較勞工局低,協調不成的勞方若鍥而不舍可以再申請勞工局協調,惟急著另尋工作而放棄者也不在少數。

二、勞工局有勞動檢查處,職司檢查資方有無依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勞工權益,違法者罰,這是勞工局的上方寶劍,所以當勞工局主持勞資爭議協調時,資方較戒慎恐懼,出席率較高;而中介團體發函通知資方協調,資方不出席致協調不成立者,所在多有,致中介團體協調成效較勞工局低。

三、本席認為勞工局設計之協調申請書有陷井,該申請書(見附件)中,文字陷井如下: 

1、第一項申請人欄右邊框格:「依本局程序委由中介團體(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協調處理(較能快速處理)」,其陷井在「依本局程序」及「(較能快速處理)」。該等文字讓見聞單純的失意失業市民容易誤以為選中介團體是依勞工局的程序,且是必須遵循的程序,再者,「較能快速處理」文字,易誤導希望趕快得到有效勞資協調的、急著找工作的失業市民做為首選。(本席以該申請書做一小小測試,議會助理都選勞工局,但一般公司員工大都選中介團體,因為較能快速處理)

2、單純的社會大眾對中介團體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的非官方身份有無瞭解?當申請人逐項填寫表格來到第六項「此致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時,申請人的認知是勞工局主持協調?還是中介團體主持?

3. 欄末之「※事後同意委外辦理者,協調時補簽名處:____」更奇怪!蓋若申請之勞方不選擇中介團體協調處理者,就理應由勞工局協調處理,難不成是勞工局在未告知申請人的狀況下逕委由中介團體協調後,再請申請人補簽名?! 


四、按台北市勞資爭議協調要點第四條規定,申請協調之爭議案件得依當事人之意願,相信很少有市民知道此規定,若在無人提示下容易誤入陷井選擇違其所認知的機構。所以本席建議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應分別提供2種申請格式,明顯區格兩個不同主持協調單位,讓民眾一目了然,明瞭自己的選擇。且應讓市民明白,若中介團體協調不成立仍可再申請由勞工局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