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3

[市政總質詢]考問前立委,市長眼中的勸募條例合適否?考問郝市長,郝前立委眼中的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合適否?

林晉章議員市政總質詢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考問前立委,市長眼中的勸募條例合適否?
考問郝市長,郝前立委眼中的台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合適否?

 民國95年中央頒佈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93年馬市府訂頒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有無悖離上開公益勸募條例意旨?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4條,中央已賦予地方政府設置校務發展基金之權, 91/01/17議會審議意見之附帶決議,台北市政府所屬學校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4條規定設置校務發展基金時,其設置辦法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卻迄今台北市政府未依附帶決議送來議會審議。 

 師大和政大附中因為附屬國立大學,在國立大學依法可以募校務發展基金的蔽蔭下,他們可以合法募款;但最近林晉章議員聽到聲音,本市高中,平平都是高中,待遇卻兩樣!為何國立高中行?本市高中不行?!
 
 說明: 
1、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條規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2、民意機構乃以此來要求行政機關遵循。 

3、但行政機關總希望在預算外,又捐募款的彈性自主空間。 

4、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9條又規定「各級政府....所受之捐獻或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此規定卻又無法達成行政機關之訴求。 

5、95.5.17公佈的公益勸募條例將公益勸募法制化,其第5條明定公立學校得為勸募團體,但於該條第2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亦明文斷絕政府不得公開勸募,再度阻斷政府對外募款之路。 

6、立法院於89.12.13制定之「教育經費編制與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亦即賦予各級學校得自行籌募校務發展基金;惟議會在91.1.17審議時曾做附帶決議:「台北市政府所屬學校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4條規定設置校務發展基金時,其設置辦法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但市府遲遲未定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未知市長是否支持? 

7、總結:市府於93.4.29發佈之「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因已抵觸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9條之規定,應重新修定並以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又各級校務發展基金倘市府決定設置,亦請依議會91.1.17之決議,亦應以自治條例送會審議。

    質詢中,林晉章議員請問郝市長,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來看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募款是否合法?郝市長答:不妥適,但接受捐款是可以的。郝市長允諾將做成自治條例送來議會審議。 

    針對設置校務發展基金之設置辦法以自治條例送來議會審議乙事,林晉章議員要求市府調查各高中職、國中、國小之校長、家長會、教師會有無募款需求,若有,則請市府送自治條例送來議會審議以便各學校有法可供遵循,郝市長一併允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