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2

演藝團體培訓文化種子收費; 教育局要求設立補習班,合理嗎?!

林晉章議員教育質詢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

演藝團體培訓文化種子收費;
教育局要求設立補習班,合理嗎?!

 有民眾向林晉章議員陳情其設立舞蹈團,本係向文化局立案,卻遭教育局以其向團員收費為由,要求設立補習班,陳情人感到無奈表示法令重重又層層,叫文化團體如何生根發展?! 

 林晉章議員表示近年來政府規劃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沸沸揚揚,在接到上述陳情案時林晉章議員質疑政府喊得震天價響根本就是在騙百姓!因此在今天的教育部門質詢林晉章議員要追問官員,文化產業政府部門應該扮演的角色,究是錦上添花?還是輔導文化幼苗? 

 本案陳情人係向文化局立案之舞蹈團,平常活動八成以上做社區及慈善義演,大部份得到的是感謝狀,少數得到菲薄車馬費,餘有機會到企業表演才有些許收入,曾經一團20幾人到美國表演才獲得政府10萬元補助,可說是靠著對舞蹈的熱愛以及團員支持才得以支撐。陳情人表示為推廣舞蹈文化所以對成人、小孩開班培訓人才,酌收微薄費用,應付師資、房屋租金及舞蹈團的開銷。遭教育局要求申請補習班立案,稅捐處要求依印花稅法案書立收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4稅率繳交印花稅,都市發展局要求補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陳情人無奈法令重重又層層,其租屋處所僅有68平方公尺,而短期補習班規定面積必須超過70平方公尺,只差半坪,無法通過補習班設立門檻,對小小的舞蹈團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陳情人向教育局請教有無方法可以解決,教育局教其另覓場地,但陳情人表示他們好不容易在當地才剛生根,不能像浮萍一樣漂流不定。陳情人希望政府能幫幫忙,不要扼殺她們的藝術生命。 

 林晉章議員表示同意演藝團體使用空間應有其公共安全的標準要求,惟其它法令應有輔導幫助文化團體茁狀的功能,不能因為僅為防弊而不顧興利!按陳情人言其被告知可以收團費,但是當他招生收費時卻被認為是補習班,仿間舞蹈團都弄不清楚,非常困擾。 

  林晉章議員指出,民國93年時即已開始探討演藝團體的定位和演藝事業之不同,演藝事業可以是公司營利組織,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演藝團體是不是屬非營團體,社團的一種?可接受捐款否?是否應繳交所得稅?演藝團體招生訓練和補習班規定範疇有無分界? 

 台北市議會做成議決於94年發函市府要求做成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未獲市府回應,同年中央公布解釋令,演藝團體依法變更為教育文化公益團体,得免徵營所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給演藝團體,可以依法列舉扣除所得額,或是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當年度費用。文建會為了輔導演藝團體從事文化公益或非營利目的的演藝活動所以新訂「00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演藝團體依法新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就可以符合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用繳營所稅。 

 林議員質疑教育局稽查時學生才8個人,該團體才收一點點費用支應房租和師資,教育局長表示若培訓不特定對象、收費、固定班址,應就是補習班。林晉章議員怒斥,未收政府補助,難道教育局要幫演藝團體出錢培訊嗎?並指責教育局侵犯文化局職權,應該由文化局來處理其准立案之團體。教育局長請該團體補充說明其招生用途,再轉回文化局辦理。 

 林晉章議員語重心長請文化局好好保護文化團體,並要求將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做成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可提供界定演藝團體招生培訓與補習班分際,提供思辨機會,為文化產業創造雙贏,文化局長允將會送到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