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5

[財政建設]市府募款上癮,拒絕議會監督

林晉章議員財建質詢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

市府募款上癮,拒絕議會監督

    林晉章議員繼96.4.10財建質詢,今天再一次質疑市府規避議會監督。市府93年自訂「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林晉章議員在96.4.10質詢時已告訴市府該要點違反95年施行之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2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並質疑市府漠視林晉章議員及議會相繼質詢市府規避監督。 

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林晉章議員表示,台北市府的捐款沿革遭擴大引用,便宜行事: 

1、民國73年時市府對社會局訂定一「規定接受各界捐款處理原則」,該原則很明確就是針對慈善捐款。 

2、民國77年市府訂定台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費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本辦法係為推展社會福利事業,議會審議通過。陳水扁市府時代遭林晉章議員質疑市府亂開收據辦活動是違法的,陳前市府遂從善於85年增訂第8條:本專戶捐募經費之收支情形應每月公告之。 

3、民國93年馬市府擴大前2種法規立法意旨範圍,訂頒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將73年捐款處理原則停止適用,對77年議會審議通過之辦法隻字未提。 

4、民國95年中央頒佈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2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 

    林晉章議員表示民國85年修定的台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費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一直存在迄今,市府是忘了它的存在?還是企圖裝不知情?市府圖己之便運用93年頒訂的要點迄今,林晉章議員質疑該要點不但未經議會審議通過,也違反中央施行的公益勸募條例不得發起勸募。市府真是一不做二不休啊! 

    林晉章議員表示基於監督市政的立場,端正市府便宜行事做法,一直要求將該要點提升為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接受議會監督,避免市府單位因勸募欠人情致行政偏頗情形。 

市府因此開立的收據可以報稅節稅嗎? 

    按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條各機關向外勸募所得款項...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既屬代收代付性質,能算是捐款嗎?捐款單位可以憑市府開立之收款記帳憑證向國稅局報捐款節稅嗎?林晉章議員也認為該條文意圖規避採購法,市府執行業務時可以隨心所欲指定廠商配合,又該要點第十條指定用途之捐募款執行完畢,尚有節餘,各機關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林晉章議員也質疑市府仍然企圖私藏私房錢。 

市府不顧林晉章議員質疑違法,拒絕送議會: 

    按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9條:各級政府所有營業之盈餘,所受之捐贈或贈與及其他合法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雖然96.4.10林晉章議員質詢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抵觸預算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應為無效,市府仍於5月函覆,謂斟酌法規會主計處研議,以尊重捐款者意願,專款專用等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等等洋洋灑灑之理由,否決林晉章議員提議做成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意見。 

法規會主委允重新檢討: 

    林晉章議員本來就對市府隨便募款辦活動不以為然,並表示就算做成自治條例還不一定會通過,法規會主委表示會再研究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回去再研究,重新檢討做成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