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8

中正紀念堂違法更名! 政院不待法律程序,逕自發布行政命令,違法亂紀! 所謂民主與法治不可分,民主需要法治,有法治才有民主。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中正紀念堂違法更名!
政院不待法律程序,逕自發布行政命令,違法亂紀!
所謂民主與法治不可分,民主需要法治,有法治才有民主。

    林晉章議員今天在台北市議會國民黨黨團記者會中,從中央法規標準法與憲法的角度來指出教育部改名揭牌的違法行為。

    依陳水扁總統於民國93 年公佈修正之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故「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等同於法律;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現在行政院通過之「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即屬第3條規定中各機關發布之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再依憲法第172條之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既然法律明文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則「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即不應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第22條之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迄今立法院尚未通過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總統亦未公佈之情形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仍然有效,既然憲法第172條明文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行政院欲於96.05.19之改名揭牌之行為即屬明顯違法之行為。

    推行民主不忘法治,有法治才有民主,希全體愛好民主的同胞,共同來唾棄這個無法治的假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