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8

[民政]請說明台北市前市長馬英九任內之支薪標準與福利,並請說明其特別費依據以往規定或行政慣例上應如何核實報支?

臺北市議會第10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主計處、祕書處 
質詢題目:請說明台北市前市長馬英九任內之支薪標準與福利,並請說明其特別費依據以往規定或行政慣例上應如何核實報支?
說  明:
 
一、茲因各機關首長如何以領據列報特別費發生合法性爭議,而依據法務部在95年11月29日行政院會上提出有關首長特別費之法律諮商意見,認為特別費「數十餘年來慣例由府編列預算給與具有『實質補貼』性質之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亦無要求須予繳回。」又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在95年11月29日行政院會上所提出之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也認為特別費施行「50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均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 

二、有關以往歷任市長及馬前市長以領據支領之特別費,當初市政府有無要求市長應當記帳結算,並以實際支出金額作為領據金額,如領據部分有賸餘時,有無告知要求市長應當繳回?抑或其支領方式與上述行政慣例相同,以領據支領之後,即由市長全權統籌處理,並不過問其用途以及是否有無賸餘?到底市長特別費應如何核實報支?請說明。 

三、又市政府各機關首長包括馬前市長在內,每月以領據支領半數特別費後,是否該部分之特別費預算,於以領據支領後,即視為已經支出完畢,完成結報程序,因此,並無預算法第61條及第69條所規定賸餘繳庫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