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0

中正紀念堂更名!違法亂紀! 政院不待法律程序,逕自發布行政命令!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中正紀念堂更名!違法亂紀!
政院不待法律程序,逕自發布行政命令!

    行政院院會昨日〈96.5.9〉通過「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案,但卻不等立法院通過廢止案,就逕將96.4.13行政院內通過之「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直接生效,欲取代原有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強行將「中正紀念堂」更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林晉章議員認為此舉實在是違法亂紀!

    有關中正紀念堂更名的過程,林晉章議員從法律的觀點指出,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三級機關.....由其上級機關或上級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轉請立法院審議。機關之調整或裁撤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擬案,循前項程序辦理。」中正紀念堂在基準法中屬於「三級機關」,基準法第四條清楚規定「三級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所以中正紀念堂的裁撤必須要依上述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也就是說,行政院要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必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通過後方屬適法程序,而今行政院不待法律先行通過廢止,就逕行發布「國立台灣民主紀念堂組織規程」,欲強行取代原有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的確有違法律程序!

    行政命令不得抵觸法律!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理原則!林晉章議員表示,「國立中正紀念館管理處組織條例」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條文,而「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則是行政院制訂的行政命令,法律條文位階高於行政命令,行政院豈可不待法律程序的審查,就用行政命令來取代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故在「國立中正紀念館管理處組織條例」未經立法院廢止前,不能以只具命令性質之「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直接取代,否則即屬違法!

    林晉章議員強調,行政院施政無視法律的規定,行政權不尊重立法權,妄想規避民意機關的監督,從「中華郵政公司」更名為「台灣郵政公司」到現在的「中正紀念堂」改制為「台灣民主紀念館」來看就可以看出,都是行政院先通過相關的行政命令,不管其廢止法案是否獲得立法院通過,就強行要更名,實在有違民主國家依法行政之精神!亦非民主之真諦所在!林晉章議員昨日〈96.5.9〉見行政院強行對「中正紀念堂」更名一事,即欲向台北市郝市長龍斌表達「無須對捷運、公車站更名」的主張,結果郝市長龍斌與林晉章議員的所見一同,認為捷運與公車站牌無須更名,林晉章議員支持郝市長龍斌的決策,台北市政府無須配合行政院的違法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