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協調會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警方英勇捉拿通緝犯! 無辜市民受害,求償無門!
95年12月1日深夜11點10分,石先生駕駛著自己的營業用計程車正在路上尋找客人時,突然遭到一台失控的小客車撞上,下車一看發現,這台肇事小客車是遭到警方的開槍圍捕才失控撞上的,次日駕駛已傷重不治,石先生也只能自認倒楣,先花十幾萬來修車,但之後向警方詢問賠償事宜,警方要求石先生依法律程序向肇事者提出損害賠償,但肇事者已往生,石先生感到非常困惑,到底該向誰求償?故向林晉章議員陳情。
據陳情人向林晉章議員表示,警方說明是追捕通緝犯過程中將其擊傷,致通緝犯所駕汽車失控撞上石先生所駕駛之計程車,警方英勇捉拿通緝犯的精神可嘉,執勤過程中的意外,造成無辜市民受害偶而發生,本案,警方本於誠意慰問過石先生,但後事的處理態度及協助方式似乎仍嫌不足,僅要求石先生依民法191-2條〈動力駕駛人之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使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之規定,向肇事者提出損害賠償,而駕駛人遭警方擊傷才會失控撞上,究竟警方有無責任?事故發生至今已2個月,石先生到現在還無法獲得賠償,到底無辜的受害市民應向誰求償呢?
為此,林晉章議員於96年2月13日下午2時30分邀集市府警察局、法規會假市議會工務委員會召開協調會,釐清當時該交通事故之肇因,係由通緝犯拒絕警方盤檢,並衝撞執勤員警,才遭到員警使用槍械制止,隨後警方立即追捕通緝犯,開槍打中通緝犯後,最後通緝犯失控撞上路旁二台計程車及一台小汽車。因此,林晉章議員對本案之發生其無責怪警方開槍之意,嘉許員警之英勇外,林晉章議員認為無辜第三者之權益亦應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予以保障,警方要求第三人向通緝犯繼承人提出賠償,林晉章議員就此點認為殊不合理,協調會中提出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或喪葬費。」市府法規會一組梁組長認為第三人無關刑事問題,若警方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就應該予以「補償」,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的意義應在此,當然需以警方執勤與民眾損失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警方應以該條文規定考量是否接受第三人所提出之補償申請。
林晉章議員堅持政府執行公權力致第三人受害,有法令依據補償第三人之損失,故強力要求警方應依法令予以無辜第三者補償。最後會議達成共識,由市警局在三月底以前完成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