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12.29

[民政]為創造銀髮族工作第二春,請建議內政部修改「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社會團體新進工作人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之規定。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社會局長 
質詢題目:為創造銀髮族工作第二春,請建議內政部修改「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社會團體新進工作人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之規定。 
說  明:

一、中華民國台灣及台北市即將邁入高齡化的社會,故對於如何創造銀髮貴族工作第二春,使其經驗能在這個社會有所傳承,乃現今市府所欲推動的目標。 

二、但內政部於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內政部台(78)內社字第一0九六六六號令發布之「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卻明定:「社會團體新進工作人員(指祕書長、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此項規定是否合理?是否與現今社會重視銀髮貴族之精神有所違背? 

三、社會團體是一個民間組織,其運行之盈虧均由該團體自行負責,該團體如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聘僱某些工作人員,為何內政部仍要加以干涉必需年齡不得過六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