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3.22

[工務]建請在設有地下道或人行路橋之十字路口,依「台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二─五十六條規定,於人行道之邊緣設置防止行人通行跨越之安全護欄。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廿二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工務潘局長禮門
質詢題目:建請在設有地下道或人行路橋之十字路口,依「台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二─五十六條規定,於人行道之邊緣設置防止行人通行跨越之安全護欄。
說  明:
  
一、市府為行人通行之安全,而於車流量大之十字路口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二、惟由於行人不守交通規則,每每捨棄地下道或人行陸橋或擅自穿越馬路,一來妨礙車輛及行人安全,二來亦浪費市府公帑,三來更易造成民眾不守法之惡習。 
  
三、為此建請依「台北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五十六條之規定,在設有地下道或人行道之十字路口處,於人行道之邊緣設置防止行人通行跨越之安全護欄。 
  
四、為防止此護欄遭車輛、機車騎士撞上而刺傷市民,該護欄應設計為安全又美觀之護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