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5.22

[工務]北市違建問題二、72年10月1日與77年8月1日本市先後兩次發布之「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第二條但書規定一為「不在此限」〈指不予拆除〉,一為「暫不拆除」有何差別?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廿二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工務局潘局長禮門
質詢題目:北市違建問題二、72年10月1日與77年8月1日本市先後兩次發布之「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第二條但書規定一為「不在此限」〈指不予拆除〉,一為「暫不拆除」有何差別?
說  明:
  
一、本市於72年10月1日依內政部訂頒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頒「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其第二條規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違章建築應依法拆除,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其後,本市復於77年8月1日再依內政部76年3月4日所修訂發布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頒新的「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其第二條修訂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違章建築,應依法拆除,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暫不拆除。‧‧‧」 
  
三、請釋示,先後二條文有「不在此限」與「暫不拆除」究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