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7.01

[民政][財政建設]請說明本會於審議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所作之附帶決議、附帶意見、附帶建議及但書,其意義與效力有何異同?市府於執行時有何差別?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
質詢議員:林議員晉章
質詢對象:法規會主任委員、主計處處長
質詢題目:請說明本會於審議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所作之附帶決議、附帶意見、附帶建議及但書,其意義與效力有何異同?市府於執行時有何差別?
說  明:
  
一、對於本會於審議年度地方總預算案所作之附帶決議、附帶意見、附帶建議及但書,市府於發覺有窒礙難行時,究應以報告案送本會報告或以覆議案送本會覆議,莫衷一是。 

二、依內政部72年10越24日台內民自第一九一三九八號函示〈如附件〉也僅只於「附帶決議、附帶意見或附帶建議非預算之法定決議‧‧‧如執行有困難時,得附具理由函覆省〈市〉議會‧‧‧」未及於「但書」,則但書遇有窒礙難行時是否應以「覆議案」送本會。 

三、又內政部前揭函示是否合理,請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