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6 [交通]請問「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汽車所有人應如何依何規定申請核准?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廿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長、警察局交通大隊長 質詢題目:請問「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汽車所有人應如何依何規定申請核准? 說 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