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6

[警政衛生]請統一規範在市區道路,聞消防車、救護車...之警號時,所有車道上之車輛應統一盡量靠左行駛,俾利消防車、救護車...等能快速由右側通行。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廿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交通大隊長 
質詢題目:請統一規範在市區道路,聞消防車、救護車...之警號時,所有車道上之車輛應統一盡量靠左行駛,俾利消防車、救護車...等能快速由右側通行。 
說  明:

一、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處...罰緩。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所規定。 

二、惟於實際情況發生時,車道上之駕駛人是有避讓,但有的向右避讓,有的向左避讓,消防車、救護車等只能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忽左忽右,可否本市自行規範或向中央反應全國統一,所有駕駛人一聽到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即全部向左避讓,空出右邊車道讓消防車、救護車等快速通過,以達快速救難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