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2.02

[工務]請於八十年新增違建未全部拆除完竣以前,暫緩拆除七十九年以前違建〈妨害公共安全除外〉俟八十年新違建拆除完竣,在分期分類處理現有違建,以求公平,並維政風。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黃市長大洲先生
質詢題目:請於八十年新增違建未全部拆除完竣以前,暫緩拆除七十九年以前違建〈妨害公共安全除外〉俟八十年新違建拆除完竣,在分期分類處理現有違建,以求公平,並維政風。
說  明:

一、依市政府工務局之意旨,以77年8月1日以後之違建應即報即拆,但幾年下來,拆不勝拆,愈拆愈多。前任潘禮門局長曾下令於79年10月24日以前已完工違建暫緩拆除,後又延至79年12月31日以前已完工違建暫緩拆除,對於八十年以後違建即報即拆。 
  
二、依市府工務局80.11.14北市工建字第七一六○九號函所視:自80年7月15日「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修正公布以後,至80.10.20.共查報違建二七三六件,拆除二三七八件,拆除率八七%。至於80年1月1日至80年7月15日止,共查報違建五、六五九件,拆除四、五○八件,拆除率八○%,顯見拆除率有提升,但仍未達成即報即拆之目標。 
  
三、近來每有建管處繼續拆除七十九年以前違建,而置八十年之新違建不拆,本府以為為求公平應先將八十年之新違建拆除完竣,才能拆除七十九年以前違建,否則仍將帶來敗壞政風,使人以為有漏洞可循。於八十年之違建未處理完竣以前,暫緩七十九年以前違建之處理〈妨礙公共安全除外〉。 
  
四、每當七十九年以前違建拆除進行時,詢以何以八十年不拆,先拆七十九年以前違建,每每以市長等上級因有人檢舉而交辦拆除,試問若現在有人以市府既有查報資料向市府檢舉,市府究應全面拆除?事實上市府亦有此困難。故建議市府不應每以有人檢舉為由而執行拆除,〈妨礙公共安全除外〉應有自己一套執行計劃,方屬正確。 
  
五、請市府明確答覆是否可行?如不可行,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