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4

[交通]請裁決所保障拒簽罰單當事人之權利,於警察局罰單移送聯上註明乃拒簽案者, 應主動發文當事人請其陳述意見。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所 
質詢題目:請裁決所保障拒簽罰單當事人之權利,於警察局罰單移送聯上註明乃拒簽案者,應主動發文當事人請其陳述意見。
說  明:
   
一、許多民眾都曾有被員警攔停,但認為自己並未違法而拒簽罰單的經驗,但絕大多數的民眾最後一定不但收到罰單,而且是加倍罰鍰的罰單,當然也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去繳罰款了事,本席曾為此事提出過3次質詢質詢,而裁決所目前的做法對於民眾的權利有實際的保障嗎? 

二、民眾在被員警攔停開單時,依法有拒簽罰單的權利,但即使拒簽,依法卻仍被視為已收到罰單,導致如民眾不了解法規規定而未向裁決所申訴,則必須在期限內繳款,如未繳款則更會被裁決所裁處2倍甚至以上的罰鍰,常招致民怨。 

三、本席針對此不周延的法規規定,於93年至94年底前後三次提出質詢,裁決所終於在95年1月4日函請市警局,轉知所屬執勤員警,遇有民眾拒簽時,除應告知民眾其違規事實、應到案日期、處所、繳納期限、不服舉發之救濟管道外,更須於「移送聯」上載明有告知民眾,以便裁決所知悉哪些案件是民眾拒簽的。 

四、惟裁決所仍表示如民眾對罰單有疑義、提出陳述,裁決所會發函原舉發機關說明,並參酌民眾陳述理由再裁處,而本席長期以來質詢多次,都是希望裁決所主動發函讓民眾陳述,而非被動等待民眾自行陳述,因為民眾聽完員警告知的違規事實……等諸多事項,回家後或許早已不復記憶,何況民眾在不知自己的罰單號碼的情形下對裁決所陳述,裁決所又要如何在眾多案件中找到該案,深入了解?! 

五、既然裁決所已發函請員警遇到民眾拒簽時,須於「移送聯」上載明告知民眾的事項,則裁決所於收到此移送聯後,應主動發文當事人請其陳述,方能對民眾陳述的權利給予實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