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0

[財政建設][工務]比比看議會市府誰較大?地方自治規則凌駕地方自治條例,剝奪人民權益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工務局、都市發展局、法規會、商管處 
質詢題目:比比看議會市府誰較大?地方自治規則凌駕地方自治條例,剝奪人民權益 
說  明:

一、近來有市民向本席陳情表示,其有一屋自民國55年起即長年出租予人開店使用,房客皆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的登記日期為94年4月,但經營者因故不租,之後一個多月又出租了,新房客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卻遭否准,理由為曾經中斷登記,造成陳情人很大的負擔。 

二、經詢商管處表示乃建管處否准,建管處則表示乃依照「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要求辦理,建管處認為當事人應先辦理建物使用執照變更。 

三、民國72年4月25日發佈施行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歷經多次修正發布施行,其第94條條文明載某些類組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易言之,就是某些類組如停止使用未滿2年者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本案依此規定即應可准予營利事業登記。 

四、本席質疑建管處所主張應辦理使照變更的依據為辦法,法律位階係屬市府自治規則,發布即可同時開始施行,亦僅須送市議會備查,不須議會審議通過;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為經過市議會大會審議三讀通過才由市府公告實施,法律位階乃係自治條例。在地方制度法令位階之規定上固有自治規則抵觸自治條例無效之規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 

五、市府逕以94.12.30(94)府法三字第09429013300號令所發佈實施之辦法牴觸由市議會三讀審查通過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乃將其自訂的自治規則強行凌駕市議會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也完全不合法,簡直無法無天。 

六、本席特為此於95年4月7日邀集市府各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會中建管處表示「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之訂定依據為建築法,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授權依據為都市計劃法,二者之法律位階上並無問題,惟施行三個多月以來不斷產生問題,內部已在檢討,工務局、發展局、法規會之與會代表亦皆表示二者在法規適用上是有衝突,值得檢討。 

七、既然「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施行上矛盾之處,影響市民權益甚鉅,本席建議市府於檢討完畢前,先行發布暫停適用「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中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有矛盾之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