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7

[財政建設]比比看議會市府誰較大?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
 
比比看議會市府誰較大?
  
 地方自治規則凌駕地方自治條例,剝奪人民權益 林晉章議員最近為了一件事對市政府施政很不滿!林晉章議員質疑市府如果不是糊裡糊塗搞不清處法令位階關係,就是市府挑戰府會關係!林議員不滿市府不依法行政,剝奪人民權益,因此邀集工務局、建管處(使管科)、法規會、發展局、商管處召開協調會,為民喉舌,爭取人民權益,看看哪個法令位階比較高! 

 有一市民向林晉章議員陳情表示,其有一屋自民國55年起即長年出租予人開店使用,房客皆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的登記日期為94年4月,但經營者因故不租,之後一個多月又出租了,新房客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卻遭否准,理由為曾經中斷登記,造成陳情人很大的負擔。 

 林晉章議員詢問商業管理處何以不准?商管處表示是建管處不准,建管處表示是依照「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建管處認為當事人應先辦理建物使用執照變更。 

 民國72年4月25日發佈施行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歷經多次修正發布施行,其第94條條文明載某些類組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易言之,就是某些類組如停止使用未滿2年者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本案依此規定即應可准予營利事業登記。 

 林晉章議員質疑建管處所主張應辦理使照變更的依據為辦法,法律位階係屬市府自治規則,發布即可同時開始施行,亦僅須送市議會備查,不須議會審議通過;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是經過市議會大會審議三讀通過才由市府公告實施,法律位階乃係自治條例。在地方制度法令位階之規定上本來就有自治規則抵觸自治條例無效之規定(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 

 且不說市府行政單位是如何的閉門造車,逕以94.12.30(94)府法三字第09429013300號令所發佈實施的辦法否准陳情人所請,牴觸由市議會三讀審查通過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市府竟將其自訂的自治規則強行凌駕市議會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也完全不合法,簡直無法無天。 

 建管處表示「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的訂定依據為建築法,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授權依據在都市計劃法,二者的法律位階上來看並無問題,且如一發現問題就將法規廢止適用,對於前三個月已經依此法規的規定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者亦不公平,但施行三個多月以來確實不斷產生問題,內部已在檢討,工務局、發展局、法規會亦皆表示二者在法規適用上是有衝突,是值得檢討。 

 因此林晉章議員建議既然有如此多的問題,影響市民權益甚鉅,市府應先「暫停適用」此法規,待法規修正完整後再送議會,且由於目前議會尚未通過備查,林議員也會在備查時說服議會同意將此法規轉由議會以自治條例方式三讀審議,而非以市府自治規則方式由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