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03.23

[警政衛生][工務]近日各地頻傳火警,民心惶惶,請市府對經公布為危險場所且拒不改善的六十八棟建築物,限期採取斷水斷電措施,並將業主移送法辦,以確保民眾出入公共場所安全。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質詢議員:馮定亞、謝有文、秦茂松、張玲、陳學聖、林晉章、黃金如 
質詢對象:工務局長 
質詢題目:近日各地頻傳火警,民心惶惶,請市府對經公布為危險場所且拒不改善的六十八棟建築物,限期採取斷水斷電措施,並將業主移送法辦,以確保民眾出入公共場所安全。 
說  明:

一、市府研考會於一月及三月間兩度將公共安全檢查複查仍不合格的建築物(如崇光百貨、鴻源百貨、中泰賓館......等)七十八棟,公布為危險場所,並由工務局勒令停止使用,但到今天為止,除十棟完全改善外,其餘六十八棟列為危險的大飯店、百貨公司、戲院......等,實際上仍人潮洶湧,熱鬧非凡,公權力完全淪喪,民眾安全毫無保障。 

二、統領商業大樓A棟亦被列為前述六十八棟危險場所之一,然消大於三月十四日第三度檢查,卻仍有十多項不合格,果然於三月十八日發生火警,幸發生於白天,且火起於高樓,才能迅速疏散,無人傷亡,否則不堪設想。 

三、這是一項嚴重警訊,六十八棟危險場所如果不能迅速改善,並由消大「除名」,對所有市民都是極大的潛在威脅,因為這些場所太多、太普遍,市民如果都不去的話,幾乎就無處可去了。 

四、政府不能只「勒令停止使用」及「公布為危險場」,卻不管危險場所是否真正停止使用,否則無異要市民「自求多福」,應速將違規業主移送法辦,並對該建物予以斷水斷電,迫使業主改善消防設施,市民完全才有保障。 

五、鑑於各場所過去常將「停止使用」的公告遮蔽,使市民無從辨識,主管機關應研將大型紅色告示,張貼、懸掛或擺設在危險場所所有出入口,以圖文並茂表示(如繪製骷髏頭等危險圖記),使市民提高警覺,並在上面註明公告期及限期改善日前,使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屆時若仍未改善,則採取斷水斷電的撒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