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26

[警政衛生]衛生局管理不嚴,大賣場監督不佳,民眾吃的安全誰保障?!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元月廿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衛生局 
質詢題目:衛生局管理不嚴,大賣場監督不佳,民眾吃的安全誰保障?!
說  明:

一、目前很多大賣場中都附有賣健康食品或是零食的小攤位,但那些健康食品或零食的外包裝上卻不一定都有依法貼上內容物名稱、有效日期、廠商電話、食品添加物名稱‧‧‧等,如廠商未依法貼上標示,主管機關衛生局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對食品業者處罰鍰,本席曾針對此問題向衛生局提出質詢,要求衛生局改處罰大賣場業者,才能讓攤販所屬的大賣場業者也同時負起監督食品衛生管理的責任。 

二、針對本席上次之質詢,衛生局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以市府府衛生七字第○九二○四九八二○○○號函表示,衛生局乃依「源頭管理」的精神,「追究食品業者〈事件違規行為人〉責任,要求全面『回收改正』等違規食品,‧‧‧」,且也會加強對大賣場之承租攤商辦理衛生講習,讓其了解法規並進而遵守,但本席認為只有對大賣場處罰,大賣場才會幫消費者及政府〈衛生局〉負起監督與管理所屬攤販之責,間接保障了消費者在大賣場購買食物食用的安全。 

三、依衛生局所提供數據顯示,衛生局九十三年一整年針對大賣場承租攤商所辦理的衛生講習共二十八場,尤其九十三年上半年針對特易購三民店更是每個月都辦一場,惟去〈九十三〉年本市登記有案之大賣場平均有一百九十四家,衛生局之宣導看似足夠,其實只能宣導到冰山一角,對於消費者食的安全能保障多少,本席十分質疑。 

四、本席認為,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上應標示中文品名、廠商電話、有效日期‧‧‧等就是希望保障消費者,且民眾在某大賣場購物也是因為相信其大賣場的信用,而非單一賣場攤商的信用,因此本席強烈建議,衛生局查獲標示不全時,改罰賣場業者,賣場業者必會盡其所能要求所屬攤商必須合法標示,方可達到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