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1

[警政衛生]市府搶錢大作戰!環保局處罰小廣告法令依據很隨便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市府搶錢大作戰!
環保局處罰小廣告法令依據很隨便

 很多民眾都有機車上被張貼色情小廣告的經驗,幾年前在市府的大力取締下已有減少,但最近卻有死灰復燃的跡象,有民眾質疑是否政府取締鬆懈,但在此同時,也有工讀生因為幫公司發放普通〈非色情〉的小傳單在別人的機車上被罰錢,且一次就是好幾張、好幾千元而心有不甘,向議員陳情。 

 陳情的李姓工讀生表示,其在某知名速食店分店打工,在公司指示下將小傳單夾在基隆路沿線騎樓的機車上,公司因此收到4張罰單,而要求此名發放的工讀生自行繳罰款,李姓工讀生向林晉章議員陳情,其只是打工賺取微薄生活費,環保局罰單開一次就4張,要繳至少將近5千元的罰單,負擔實在太大,且其父親長期擔任環保義工,也根本不知將罰單放在機車上會被罰款,市府宣導實在不足。 

 林晉章議員經查發現,環保局目前取締違規小廣告是依照市府90年12月26日的一個公告〈如附件〉,及其附帶的裁罰原則,以及「違規廣告物稽查暫行作業方式」,而林晉章議員認為,無論是依照市府的哪一種規定處罰,都屬涉及人民權益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訂定並送議會審議,不應只以市府行政上的公告、規定就對民眾處以大筆罰鍰。市府90年12月26日公告,乃規定凡在戶外地面、道路、人行道、騎樓、電桿、號誌桿、橋樑、公用電話……等上放置、張貼、懸掛廣告者,都須依法處罰,另在信箱上、門牌、機車、門把、門框……等上黏貼、散置、懸掛廣告者,也處罰。 

 林晉章議員認為此公告有很大問題:該公告的依據是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而廢清法第27條前10款的規定是都針對在公共土地上張貼、懸掛廢棄物的處罰,例如:在道路、橋樑、水溝……等上,隨地丟垃圾、吐檳榔汁、放置化學物品、熱灰燼、張貼廣告物……等,最後為免不足,以第11款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其他污染環境的行為,因此市府依據第11款公告,就應符合前10款的內容精神,但市府的公告卻將黏貼、懸掛於自家門牌、機車、信箱……等行為都列入管理,實在是管太多了! 

 事實上,林晉章議員去年就曾接獲某公司陳情,公司將面紙分送公司學員後剩下10多份,便分放在台大門口的腳踏車中,卻因此被環保局以違反前述公告罰款近萬元,林晉章於主持協調會時就認為市府此公告中將機車等私人產權的物品列入管理是有爭議,因此於協調會結論中建議市府檢討此公告內容是否得宜,但事隔半年多,林議員又接獲類似陳情,而環保局卻仍未開始檢討此公告。 

 環保局表示,會將在信箱上、門牌、機車、門把、門框……等上黏貼、散置、懸掛廣告者列入處罰是因為將廣告散置在機車上,機車騎士就有可能把廣告丟在地上而污染環境。林晉章議員則認為,丟在地上的廣告,可能是機車騎士丟的,也可能是商家在路邊發的時候,拿到的人就順手丟棄,怎麼能因為這樣就去處罰放廣告在機車上的商家,尤其是有不肖商家將繳罰款責任轉嫁到工讀生身上,讓不知情、不了解規定的工讀生錢還沒賺到就先得繳罰款。 

 林晉章議員表示在88年馬市長甫上任初,一樣沒有法規依據,但積極宣導、取締違規張貼在信箱、門牌、電桿、騎樓廊柱上的小廣告,甚至給予斷話處分,當時市民都拍手叫好,但對於機車上的廣告,甚至是色情小廣告,卻似乎一直沒有嚴格執行取締,很多市民也一直不太清楚是否機車上可以黏貼、放置小廣告,到去年才開始有民眾陳情表示環保局取締機車上的小廣告,但陳情人都只是單純放置商業廣告,而非色情小廣告。 

 市府取締小廣告雖然有成效,但最近又有死灰復燃的趨勢,林晉章議員表示,每每在社區巡守時都可見道路邊的信箱、門牌上又開始被貼了一堆小廣告,但環保局不似之前般強烈取締,卻在法令規定不周延下到處取締那種情節不嚴重的機車上放置普通廣告的行為,根本就是在搶錢。 

 因此,林晉章特別在今天下午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要求環保局檢討,取締小廣告的立意很好,其也很贊成,但取締應像88年時讓民眾被取締的心服口服,而其他民眾也感覺生活環境變舒服,但取締如產生民怨,就應考量輕重緩急以及執法方式,而此種涉及民眾權益的法規應整理送議會審議,在送議會審議前,執行應分輕重緩急,尤其是執行前更應對民眾做宣導,以免市民在不知情下被處大筆罰鍰,民怨由此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