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1

[警政衛生]警紀敗壞 源自獎多懲少市府應重視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警紀敗壞 源自獎多懲少 市府應重視

 台北市警界最近一連爆發多起風紀問題,一起是家暴受虐兒劉小妹妹全身是傷被民眾報案為「疑似家暴」,接獲報案的西園派出所卻草草認定是小妹妹自己跌倒摔傷而讓其生母帶回,導致最後小妹妹受虐致死,隨後又發生一起更令人髮指,東園派出所員警索賄縱放煙毒犯的弊案。 

 在劉小妹妹被虐致死的案件中,因為被媒體披露,市警局才成立專案小組調查第一線員警處理是否有疏失,而在東園派出所員警縱放煙毒犯的案件中,則是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為罪嫌重大而聲押禁見,此兩個震驚社會的員警風紀問題都非由市警局主動發現、調查的。 

 林晉章議員在今天下午的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表示,一連發生數起員警風紀的問題,其實根本原因出自政府給員警的“獎多懲少”,雖然絕大部分的員警都是奉公守法,並竭盡心力在保護民眾生活的安定、安全,但有極少部分的不肖員警,已足以讓民眾對員警產生不信任感,破壞整體的警紀與形象。 

 林晉章議員表示,目前中央對於員警的獎懲訂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其中對於獎、懲事項都有明確規定,但台北市卻自訂有「台北市政府警察服勤員警違反勤務規定獎懲基準」,而此基準中對於「獎」的部分沒有規定,只訂有懲戒事項,也就是目前台北市的員警如有可以獲獎的事項,就依照中央的規定,而如要懲戒,則依台北市本身的規定,但林晉章議員卻發現,北市自訂的獎懲基準,對於懲戒事項,較中央的標準表輕。 

 關於員警的獎懲,中央頒布的標準表所訂獲獎事項共76項,北市未另外規定,故依中央規定處理,但中央的標準表中所懲戒事項有82項,北市卻訂只有45項,且很多行為在中央規定下必須記過,甚至大過者,北市規定只需記過或者申誡,且中央規定中,最小的懲戒項目為「申誡」,北市卻規定為「劣蹟註記」,其次才是「申誡」。如更細分來說,北市規定如武器〈例如:槍〉擦拭不潔、無線電無故充電不足,是記「劣蹟註記」但中央卻是規定記「申誡」。而北市規定服勤無故遲到或早退、擅離巡邏路線乃記「申誡」,在中央卻是規定此等行為須記「大過」處分。另北市規定如員警接受民眾報案延不處理乃記「申誡」,中央卻是規定須記「過」。再看中央對於員警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規定為,無論違反任何交通規則,都視情節記「申誡」到「過」處分,北市卻只規定未戴安全帽者記「申誡」。 

 總括來說,北市如遇給獎,就依中央規定給的優厚,但如遇懲處事項,卻依北市自己的規定,處罰的輕,林晉章議員認為,“獎多懲少”就是造成最近連續發生警方「大事化小」造成劉小妹妹被虐致死事件,更有員警索賄縱放煙毒犯的事件的原因。進一步追查法規訂定時間,林晉章議員發現,北市的獎懲基準訂定於民國85年,也就是陳水扁甫上任台北市市長時,訂定了這樣一個懲戒標準輕的規定,來討好警察人員,甚至沒有以公文通知議會,而馬市長上任至今也沒有發現此法規已不合時宜。 

 因此,林晉章議員在今天下午的警政衛生質詢表示,日前爆發國軍八軍團開錢莊、盜賣軍品案,以及兩起北市員警風紀的問題,都造成社會上很大的震撼,原因就是軍人與警察都是穿制服、保護人民的角色,卻發生如此不堪的舞弊、風紀案件,因此在各界要求檢討時,北市府也應藉此機會重新檢討85年的獎懲基準,以中央91年才定訂的基準表來看是否已不合時宜,應依照中央的規定修正,或廢除直接以中央的統一規定處理,才能讓獎懲平均,提振警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