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06

[警政衛生]員警執勤時「應」開警車警示燈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 
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員警執勤時「應」開警車警示燈 
說  明:
 
一、民眾或許有發現某些員警在路上執勤時,為了方便取締違規,把警車頂的警示燈關掉,超速的駕駛人一經過就會冷不防的被攔下開單,但是有民眾就質疑,既然是超速,車速很快的情況下,突然被員警攔下反而會增加危險性。 

二、本席日前就接獲一位黃姓民眾陳情表示,高速公路警察值勤取締違規時常喜歡“躲”在避車道、不開車頂警示燈,以方便取締違規,但有的駕駛人生性容易緊張,突然看到警車停在路邊,無論自己有無違規,都急踩煞車,反而對後方來車產生威脅,因此黃姓陳情人希望本席代為查察警車停在路邊時是否需開車頂警示燈。 

三、經查「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關於使用車頂警示燈,乃規定警察在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巡邏、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行駛路肩、路肩停車……等,或其他有必要的情形下,「得」使用警示燈,但法律條文中所謂「得」是解釋為開或者不開警示燈都是被允許的,但很多情形下,例如:警方行駛路肩如未開警示燈,常會使民眾誤認是警方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或員警路檢未開警示燈,在夜晚視線不明的情形下,很容易導致過往車輛的危險。 

四、本席認為,雖然民眾開車上路皆應遵守交通規則,在保持安全車距以及不超速的情況下,看到警車應不需要特別減速,但事實上就是有些駕駛人生性容易緊張,或者有少數駕駛人違規。 

五、且「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中規定啟用警示燈的情形第五點中規定為:「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條文中已規定是「必須」啟用警示燈,卻又統一與其他四種情形規定為「得」使用警示燈,造成條文、款項之間規定有矛盾而不明確。 

六、因此,請警察局向中央建議將「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中規定「得」啟用警示燈者改為「應」,就可保障民眾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