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0

[工務]您知道公寓管委會所聘的管理人要有證照嗎?建管處的法令依據到底清不清楚?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

您知道公寓管委會所聘的管理人要有證照嗎?
建管處的法令依據到底清不清楚?

 林晉章議員最近接獲一位民眾陳情表示,其為其住宅大廈管委會的義務職總幹事,卻被人檢舉無證照而被建管處罰錢,其提起訴願後,訴願會認定證據不足才取消罰款。 

 林晉章議員查了相關法規發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而同法第50條規定,違反者,可處管理人或公司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勒令停止其業務。 

 惟以上規定未明文所謂「管理服務人員」所指為何,是否指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倘管委會主任委員就住戶中聘任一總幹事,再由主委與總幹事「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則該總幹事縱無該項證照,是否會被處罰? 

 林晉章議員認為,如大樓是將管理工作外包給維護公司負責,當然維護公司的人員必須取得證照,但目前很多公寓大廈,尤其是7層樓以下的大樓,如由住戶輪流擔任義務主委、總幹事、財務長……之類,要求其必須受訓、取得證照,實在不公平。 

 針對林議員的質疑,建管處公寓科李錦池科長表示,雖然依公寓大廈法法規規定並不十分清楚,但認為執法單位仍應執法,因此無論是否外包維護公司,或是由住戶輪流擔任無給職工作,都必須依法取得證照方可擔任總幹事、管理工作,但針對此部份,李科長也表示會再向內政部請示,要求內政部做出清楚解釋才為執行基礎。至於目前本市公寓大樓管委會已清查部分,15層樓以上大樓管委會只有18件的管理者未取得證照,至於7至14層的大樓則在輔導中。 

 但林議員認為,既然法規規定有不清楚,執行時仍應先以大樓將管理工作外包給維護公司者必須取得證照為主,且就林議員所知,目前大部分公寓大廈都不知有此規定,建管處公寓科應加強宣導,而執行層面則請公寓科再找時間向林議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