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4

[警政衛生]為保障民眾吃的安全;賣場內食品標示不全,請將賣場名稱公告週知。

臺北市議會第九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衛生局 
質詢題目:為保障民眾吃的安全;賣場內食品標示不全,請將賣場名稱公告週知。 
說  明: 

一、目前很多大賣場中都附有賣健康食品或是零食的小攤位,但那些健康食品或零食的外包裝上卻不一定都有依法貼上內容物名稱、有效日期、廠商電話、食品添加物名稱‧‧‧等,本席曾針對此問題向衛生局提出質詢,要求衛生局改處罰大賣場業者,才能讓攤販所屬的大賣場業者也同時負起監督食品衛生的責任。 

二、在市府衛生局多次探討,並向衛生署請示後認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針對食品標示部分,違規者乃賣場中的攤位,就應處罰攤位負責人而非處罰賣場業者,但衛生局也表示會「持續加強對賣場業者辦理教育講習,必要時公佈販售違規食品之賣場名單。」 

三、本席原建議取締違規攤位可改處罰攤位所屬之大賣場,就是希望賣場業者負起監督內設攤販的角色,而衛生局基於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處罰對象不可更改,而改以「教育講習」、「公佈賣場名單」之做法亦為可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全的做法之一。 

四、本席肯定衛生局實施「教育講習」、「公佈賣場名單」之做法,因為如此一來,消費者了解某一賣場的食品有問題,便不會去購買,可以間接達到保障消費者之目的,但此作法是否真能發揮預期功效,則全憑衛生局是否有加強稽查、執法。 

五、因此,本席要求衛生局須加強對本市各賣場之稽查,而查獲其中有食品未依規定標示或有安全疑慮者,則必須即時公開,讓消費者得到充分資訊,以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