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5

[財政建設]房屋租人被追稅,房東大嘆:錢難賺!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房屋租人被追稅,房東大嘆:錢難賺!

 趁著孩子們外出唸書而將多餘空房間租人,是很多民眾都有的經驗,但民眾可能不知道只要將房間租人,有收租金,就算是有收入〈所得〉,因此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在報繳所得稅時,即使是這點微薄的收入也必須報稅、繳稅。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日前接獲一位林姓民眾陳情表示,其由於小孩子長大,離家工作、唸書,便將房子的其中一層樓租給附近學校的學生住,因檢舉被國稅局要求依照所得稅法補繳5年的稅,且收入金額是以房間數量為計算標準。 

 林太太表示其房子是在這一兩年因為孩子離家唸書才有出租,又因為房子的位置距離學校比較遠,出租房間常是乏人問津,加上都是租給學生,租金也不高,甚至考量到某些孩子家裡經濟狀況不理想,便約定讓那些學生先住,租金到畢業以後找了工作再還。但是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及國稅局的要求,卻是無論房間有無真正出租出去,或是有無確實拿到租金,都必須依照出租房間的數量,補繳5年的所得稅,讓林太太覺得非常不公平。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租賃所得必須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而民眾未依照規定報稅時,依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非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漏稅者,有5年的核課期間,也就是依法可以追繳5年的所得稅。 

 林晉章議員表示,類似林太太般租金收入太微薄或是才剛出租房子的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時往往都容易疏忽而未申報,被國稅局追查時卻必須依法追繳5年的稅,因此林晉章呼籲有開始出租房子的民眾應自行記得申報所得稅,以免被追繳,很不划算。 

 另外,林晉章議員也呼籲國稅局,在依法要求民眾補繳5年稅時,也必須依法派員前往現場調查,依據現場實際出租情形課稅,才能保障民眾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