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0

[交通]裁決所是否有確實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利?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裁決所 
質詢題目:裁決所是否有確實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利? 
說  明: 

一、許多民眾都曾有被員警攔停,但認為自己並未違法而拒簽罰單的經驗,但絕大多數的民眾最後一定不但收到罰單,而且是加倍罰鍰的罰單,當然也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去繳罰款了事,本席曾為此事在九十三年七月及九月提出過質詢,交通局最後答覆一定會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以保障其權利,而裁決所有確實做到嗎? 

二、本席認為民眾認為自己並無違法而拒簽罰單時,雖法規規定警察局可以記明理由交裁決所直接裁決,但裁決所在接獲類似這樣的案件時,當然應發文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且須盡查證責任,而不是單聽信警察局一面說辭或甚至發文要求處理員警說明,就裁決當事人應罰款。交通局在九十三年九月回覆本席質詢時表示:依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被處分人之陳述,依基準表裁處,‧‧‧」 

三、裁決所是否有確實依照上述規定給民眾陳述權益以使民眾得到保障?自交通局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回覆本席至今裁決所共接獲多少件市警局移送民眾拒簽罰單的案件?這些案件中是否每件都有給予當事人陳述的機會?這些案件最後的裁決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