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06

[警政衛生]員警拖吊不依規定,車損誰負責? 請警察局、交通大隊嚴格要求員警拖吊須依照規定拍照。

質詢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交通大隊 
質詢題目:員警拖吊不依規定,車損誰負責? 請警察局、交通大隊嚴格要求員警拖吊須依照規定拍照。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其日前由於親戚去大陸,將車借給他開,其又將車借予另一名友人,某日此友人喝了點小酒準備發車時,車發不動且隨即警鈴聲大作,才發現忘了關防盜遙控器,但已被路邊執勤員警發現,員警盤查後發現其酒測值已達不能開車的標準,因此呼叫交通大隊將其車拖吊至保管場,但十多天後陳情人去取車時發現車子的右前保險桿鬆動且凹陷,本席查詢後,交通大隊竟表示車子是員警巡邏時發現的,當時因天色昏暗,且那台車的車身老舊,所以並無拍照存證,也就是根本無法證明車子原本是不是完好無缺的。

二、去年〈九十二年〉年初剛通過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的第四點明明就清楚規定:警方執行拖吊勤務時,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而本案車子雖非拖吊公司拖吊,而係交通大隊因執行酒駕而拖吊,惟車子的右保險桿凹陷應該是顯而易見的外觀損壞,交通大隊在執行拖吊時就應該拍照存證,交通大隊卻未拍照存證。

三、關於員警拖吊應確實遵守規定一事,本席也曾經質詢過,但類此案件還是層出不窮,因此本席再次強烈要求警察局、交通大隊拖吊務須依照規定貼封條、拍照、使用輔助輪,有貴重物品應該在保管通知單上載明,車內有小孩或是寵物應交付轄區派出所或女警隊、保管場人員照顧‧‧‧等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