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09

[警政衛生]茲為有涉責任分析之交通肇事責任分析表可提供當事人作參考,無涉責任分析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卻不可提供當事人作參考,事涉消防署與警政署之實務與見解不一致乙事,請 貴部統一釋示。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研究室 函 
受文者:內政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93)晉服字第074號 附件: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消署調字第○九二○○一六○七九號函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北市消調字第○九二三二七三八○○○號函 
林晉章議員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書面質詢 
主旨:茲為有涉責任分析之交通肇事責任分析表可提供當事人作參考,無涉責任分析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卻不可提供當事人作參考,事涉消防署與警政署之實務與見解不一致乙事,請 貴部統一釋示。
說明:

一、依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消署調字第○九二○○一六○七九號函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北市消調字第○九二三二七三八○○○號函暨本席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書面質詢辦理。〈影本均附件〉 

二、目前凡有車禍發生,肇事雙方當事人皆可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肇事責任分析表,此分析表提供肇事原因之鑑定以及責任之分析。而若為火災之受災戶或致縱火、失火之嫌疑人則消防單位不提供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予當事人作參考。 

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為單純之原因鑑定報告,並不影響刑事證據之偵蒐、保全,自應無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原則,當然亦不足以妨礙被告受公正之裁判。且此原因調查報告書與交通肇事責任分析表不同,交通肇事責任分析表含有當事人雙方之責任鑑定,即使在車禍事故中有致人死傷,涉及刑法上之殺人罪或傷害罪,交通大隊仍提供雙方當事人以為責任釐清之參考。相對而言,火災調查原因報告書卻無涉責任之分析、判斷,自應更無不提供當事人參考之理。 

四、本席就此問題於九十二年八月廿一日曾邀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規會開會討論,與會代表亦多贊同以上見解,惟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就此疑義向 貴部消防署請示,消防署卻認火災鑑定報告書與「交通事故中,交通大隊製作之交通肇事責任分析,其製作方法、性質是否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相同,二者可否等同而論,容有待酌。」 

五、事涉消防署與警政署之實務與見解不一致, 貴部又為其共同上級監督單位,故請 貴部針對此問題統一釋示,以解民惑。

正本:內政部 
副本:消防署、警政署、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台北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