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8

[財政建設]國稅局死要錢!生病期間賣光土地,死後繼承人還被課遺產稅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國稅局死要錢!生病期間賣光土地,死後繼承人還被課遺產稅
    現行的遺產稅法規定,繼承人死後被繼承人就必須依遺產的多寡繳交遺產稅,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死前雖然得了重病卻仍意識清醒,自行將財產賣給不相關、不認識的人,這時仍處在喪親之痛的被繼承人一定要小心,因為國稅局仍然會要求繳交遺產稅。 

 林晉章議員日前就接獲這樣一個陳情,一位吳姓民眾表示其父親在八十三年四月間突然被醫院檢查出得了胃癌,在做過一連串的手術、化療與放射線治療後病情好轉,於是就辦了出院,只需要回院門診化療,在這期間,林姓民眾的父親為了解決公司的債務問題,將自己名下的多筆土地、房屋甚至高爾夫球證變賣用以償還公司債務,本以為父親病情已好轉,公司財務問題也已以解決,父親卻突然在九月間辭世,家人傷痛地為父親辦了後事,也發現父親解決了公司的債務問題後已無財產可繼承,因此也就未申報遺產稅,卻在九十二年底突然接獲國稅局的通知,謂陳情人逃漏稅,應繳交十多萬的遺產稅。 

 陳情人對於父親已無遺產可以繼承,卻要繳交大筆的遺產稅當然不服,因此便向國稅局申請複查,未料國稅局複查後卻以「繼承人並未說明資金流向」、「繼承人竟稱『賣多少我不知道,資金流向亦不清楚』」等理由,仍援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要求陳情人繳交十多萬的稅。林晉章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條文上明訂:被繼承人死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舉債、出售財產等,繼承人應證明其用途與資金流向,否則必須列入遺產課稅,但是本案中吳父在清償公司債務時並非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陳情人也表示當時父親都是自己一個人外出的,家人並未陪同前往,所以實在對於父親將那些房屋土地、球證以多少錢賣出以及賣給誰不太清楚。 

 林晉章議員認為國稅局避開舉證吳父當時已是「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只以陳情人不知資金流向來認定其必須繳遺產稅,實在有疑義,因為當時吳父已經醫院准許出院,只需要回院門診化療而已,林議員質疑國稅局到底是憑哪一點認定吳父當時「重病無法處理事務」。 

 目前陳情人已提起訴願,林晉章議員也希望藉此案例呼籲民眾要小心,在喪親悲痛之餘,也要注意遺產繼承報稅的問題,否則不但沒有繼承到遺產,還要被國稅局追討大筆的遺產稅,實在是“人財兩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