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9

[教育]教育局 質詢題目:「凱達格蘭學校」違法招生逾一年,教育局莫可奈何?

質詢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凱達格蘭學校」違法招生逾一年,教育局莫可奈何? 
說  明: 

一、教育局一再於報上呼籲補習班不可掛名為「學校」,否則有違補習班管理規則的規定,但是由陳水扁總統宣布創辦的「凱達格蘭學校」卻一直違法以「學校」名義對外招生,本席質詢過兩次要求教育局取締,教育局卻皆回答的含糊其詞讓凱達格蘭學校至今一直以學校名義對外招生,到底教育局是「不能」還是「不為」? 

二、本席第一次質詢時,教育局答覆已發文糾正,但凱達格蘭學校仍然一直以學校的名義在對外招生,於是本席又再質詢教育局未積極取締,教育局則表示凱達格蘭學校有申訴表示:凱達格蘭學校乃財團法人福爾摩沙文教基金會開辦的,而「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無規定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招生,且其所陳報之凱達格蘭學校為一項工作計畫與本市轄下諸多社區大學所開設之課程雷同,因此教育局就發函請其遵照上述監督要點辦理。 

三、雖然「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是未有財團法人不可稱為學校的規定,但此要點只涉及可否准予設立,財團法人並不能因此就表示可以違反私立學校法的規範,如因此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的規範則凱達格蘭學校根本是在鑽法律漏洞。且即使開設的課程與社區大學雷同,仍不屬社區大學的一種,所謂社區大學,乃依照「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暫行要點」第三點由台北市內的學校或機關所辦理,或由市政府委託公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辦理者,因此即使課程雷同仍不能自稱為學校,否則其他補習班亦可遵循此例,先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再表示開設課程與社區大學雷同〈因為社區大學也有開設英語課程〉,便可"合法"的稱為學校,往後教育局將怎麼管理? 

四、教育局在本案中,每次都只以發文方式要求說明,對其他的私人補習班卻都以停辦、公告以及罰鍰的方式為之,實有不公平,連本席兩次質詢,教育局都未有積極處理,莫非國家元首創辦的基金會就可以違法亂紀?因此,本席再次強烈要求教育局對「凱達格蘭學校」的違法情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