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3

[交通]尊重路權 請交通局加強宣導併建請中央修法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尊重路權
請交通局加強宣導併建請中央修法

 繼林晉章議員去年10月底為建立行人、駕駛人等各種用路人的路權觀念,邀集交通局與交通大隊召開過關於停讓標誌的會勘後,警政署日前宣佈自六月起在全國同步展開「路權大執法」,執法的重點項目就包括「違反『停』、『讓』標誌及標線規定」。林晉章表示在10多年前甫當選就不斷要求北市交通局在路口全面設置「停」、「讓」標誌,且在其到美國考察時也發現,在美國,無論美國人、台灣人對於各種路權都能遵守的很好,但怎麼一到了台灣就不會看到像美國那樣良好的情況,停讓標誌在台灣發揮的作用似乎十分有限,不能美國那樣被廣泛運用甚至被遵守。 

 林晉章在今天下午的交通部門質詢中表示,對於台灣與美國的行路情況有如此天差地別的差距,他首先想到的是或許是法規規定的不同,因此積極與美國友人聯繫,取得了一份至今最新的「〈美國〉加州駕駛人手冊」〈California Drivers Handbook 2003〉,經過對照才知道,原來美國與台灣的規定其實有相似之處但仍有很大的差距,例如:美國對於未設有號誌的路口,有多項規定是台灣沒有的,例如:對於已經行過或到路中心點的車輛應該要讓,台灣卻只有轉彎車已經轉過或到路的中心點時,直行車應該要禮讓,如此卻易產生如果兩台都是直行車,一台已經過了路的中心卻被另外一台從車尾撞上,則仍會因為台灣還規定須讓右方車先行,造成本來應該走在比較前面的車因此而有肇事責任,很不公平。 

 今年的三月底,林晉章隨議長赴紐澳姊妹市拜訪時,基於他10年前曾經到訪的經驗,特別觀察紐澳的停讓標誌規定,發現紐澳的停讓標誌與美國做法大不相同,是規定無論是停〈STOP〉或讓〈GIVE WAY〉標誌,都是規定認為安全時才可前行,雖規定與台灣很近似但實施的效果則也較台灣優。因此,林晉章議員認為,其實美國與紐澳的停讓標誌規定與執行同樣徹底,但以美國的規定較科學,連標線、號誌都不必畫設,大家都能遵守,紐澳則路口幾乎全須靠畫設標線、標誌。反觀台灣的規定雖與紐澳較相近,無論停或讓標誌,都是需待安全時才可前行,與美國"STOP" sign的定義、做法則有別,林晉章表示,對無標誌、標線、號誌的路口,台灣規定類似美國的規定,卻又不如美國規定的簡單、周延,根本是四不像。 

 另外,林晉章也表示,紐澳停讓標誌的規定雖與台灣相像,但執行卻較台灣佳,因其路口全部畫有標線、標誌,讓駕駛人容易遵循。反觀台灣,想依賴不完整、不如美國對無號誌路口的行車規定,又不想如紐澳於每個路口都畫設標線、標誌,導致行車秩序一團亂。不過,林晉章認為倘要稱台灣的規定乃融合美國與紐澳的優點而訂,似也可行,但如此則涉及對駕駛人的宣導與執法的不徹底。 

 林晉章議員表示,他對10多年來對設置停讓標誌質詢多次,終於在去年10月的會勘也得到交通局承諾會開始執行,在〈今年〉三月的交通會報中由交通局林志盈局長向馬市長提出「停、讓標誌〈線〉實施計劃」,接著4月5日也由警政署通令全國要在9月1日開始加強執行未遵守停讓標誌者,感到很欣慰。 

 同時林晉章也針對執行與修法面提出建議:在執行面,中央或地方政府應從現在起即刻對駕駛人未遵守停讓標誌開始宣導,9月1日開始就必須強力取締,為今之計,修法緩不濟急,只有學紐澳般加速在路口全面劃設停讓標線、標誌,在未畫設停讓標線、標誌的路口,則加強宣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6款關於讓車的規定。但長期目標仍應徹底檢討現行交通法規規定,且應以仿效美國加州般有效率、科學的規定為佳。 

附件:停讓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