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調查局執掌與警局幾乎相同要調查局何用?!
調查局與警察局的執掌到底有何分別?相信很多民眾都不太清楚,一般市民都只知道調查局隸屬於法務部,警察局則是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因此在偵查案件時,到底是法務部的位階比較高,還是警察局的?林晉章議員經過查詢之後卻發現,其實調查局與警察局的執掌幾乎完全一樣,如此下來,他因此質疑:調查局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林晉章議員經過一再查詢後發現,調查局的執掌為:內亂防制、外患防制、洩漏國家機密防制、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重大經濟犯罪及洗錢防制、國內安全調查、以及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等九項。而警察局的執掌則為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犯罪偵查,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以及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等八項。
其中警察局的執掌中的「協助犯罪偵查」幾乎可以包括所有調查局的執掌事項,就警察局向林晉章議員表示,依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是故法務部調查局於偵查刑事案件職權,與警察機關同,均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也就是說在偵辦案件時,調查局與警察局的“位階”完全是相同的。
警察局在回覆林晉章議員時也表示,關於法務部調查局在偵查刑案範圍,僅限於內亂、外患等以上所述的九項事項,警察局則是必須偵查所有相關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等的刑事案件,二者有程度上的區別。
但在美國聯邦調查局與其警察的執掌中卻是很清楚規定二者工作並不相同,美國的聯邦調查局主管聯邦的恐怖攻擊、間諜活動、高科技犯罪、重大白領犯罪、跨國犯罪組織以及重大暴力案件的偵查等,其警察局的職司則為:各州的謀殺、持槍搶劫或縱火等重罪案件、暴力及連續犯罪、電腦科技犯罪、虐童案件、毒品案、組織犯罪等,二者執掌幾乎沒有一項是重複甚至類似的,因此二者可以分工的很好。
林晉章議員認為,相對美國的規定,我國調查局所有的執掌警察局皆可做,所謂程度上的區別,其實很難有明顯的分界,何況警察局所稱的內亂外患案件,不只調查局必須偵辦,警察局當然也必須要偵辦,由此看來,警察局與調查局的執掌根本沒有實質分別,因此中央實在應考量將調查局與警察業務做一明確分工,否則調查局就沒有存在必要,而應予以廢除,也可為國家節省一些人事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