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四日
你送禮,我買單 誰能接受?
關於台北市政府與中央勞健保費補助的爭議,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敗訴,市府請求撤銷催繳108億多的健保補助款及暫停執行也被高院程序駁回,很多議員因為認為健保局可能因此提出強制執行,台北市府所持有的富邦金控股票可能不保。
林晉章議員認為中央自行在全民健保法〈第27條〉以及勞保條例〈第15條〉中規定直轄市政府需負擔各類不同補助對象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不等的補助款,根本是違反憲法第108條的規定,憲法第108條規定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範圍,針對「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解釋,釋字第307號解釋為「中央就其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自得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省縣無須重複編列。」亦即中央本應自行編列預算支付勞健保的補助費用,現確藉由立法把自己的責任轉嫁到直轄市政府上,現更不斷對外表示台北市政府不肯配合付款,林晉章議員表示,像這樣中央立法、地方買單的不負責任做法實在讓人不能接受,既是違憲的規定,北市當然不能當冤大頭,隨便付款了事!
針對中央政府的違憲,北市府也曾在兩年前〈91年9月〉申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的釋字550號解釋卻認為中央沒有違憲:憲法第155、157條明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其中所謂「國家」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且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雖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中央立法使地方分擔保險費的補助,亦為憲法所許。且更進一步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卻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因此認為全民健保法的規定並無違憲。
林晉章議員對於大法官此號解釋也十分不滿,林晉章議員表示憲法第155、157條規定在基本國策章節中,當然應由中央政府立法與執法,如果國家的定義是「兼指中央地方」那麼憲法中何必要將「國家」的義務與其他各級政府的義務分開訂立?且中央地方分權是憲法地方自治的精神所在,這跟地方政府是否應協力完成中央政府自己該做的事項完全無關。林晉章議員進一步表示,牽涉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權的本來就是屬於自主權核心領域的限度,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也已明定:「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因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既係中央立法,健保局的主管機關又只在中央政府,因此很明顯這是「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當然在財務劃分上應完全歸中央支付,而非由地方政府「協力」負擔。
林議員表示由釋字550號解釋中,大法官對於「國家」定義的荒謬解釋,以及對於中央直接以立法方式「規定」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因應視若無睹,讓地方民意機關根本無法對此筆預算有置喙餘地,可以看出此號解釋根本是在政治力干擾下做出來的。因此今天下午的民政部門質詢時,林晉章再次提出此問題,強調十幾年來,每次想要刪除勞健保補助費,都被市府告以依法編列,不能刪除,否則違法,而對地方自治權的喪失感到無奈,並請市府相關單位一定得針對違憲部分極力爭取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