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9

[民政]你的房子租人嗎?對方如果不付錢又不搬走,你訂的租約真的能保障你嗎?你是房東嗎?當碰到惡房客時,訂的租約真的能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你的房子租人嗎?
對方如果不付錢又不搬走,你訂的租約真的能保障你嗎?
你是房東嗎?
當碰到惡房客時,訂的租約真的能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林晉章議員呼籲:在使用坊間文具店賣的制式房屋租約前,一定要先看看租約條款中的規定是否在遇到問題時可以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否則不幸遇到惡房客時,可能不但不能用來主張自己的權益,更讓對方可以大聲的說:「這是租約上規定的!」讓原本想藉房租補貼家用的房東得不償失。 

 林晉章議員最近接獲一個陳情案,陳情人將房子出租他人,也以坊間文具店買的房屋租約當作範本,簽訂了租約,本來以為這樣就會有周全的保障,孰料這個惡房客不但積欠半年多的租金不肯付款,當陳情人要求他搬走,否則依約把屋內的物品當作廢棄物丟掉時,他更表示:「租約中明白訂定『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指房客〉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指房東〉處理』,所以在我還沒「遷出」之前,你都不可以把我的東西當廢棄物丟掉!」至於這個房客在「遷出」之前,陳情人也只能依約罰他違約金,但是這房客既然連之前的租金都拒不付款了,哪裡還會付違約金?!最後陳情人只好花了數個月的時間訴請法院判決,讓他據以請管區員警與里長會同去開門,強制把房客的雜物搬走。 

 林晉章議員查了坊間很多房屋租賃契約後,發現幾乎所有的房屋租賃契約範本,包括行政院消保會通過、內政部地政司編印的,都是如本案中陳情人租約中的寫法,也就是必須要房客「遷出」、「遷空」、「搬空」以後,如還有留置物房東才能當作廢棄物處理掉,但是如果遇到一個惡房客,遲遲不肯「遷出」,房東除了不能靠契約保障自己的權益,還必須花費金錢去法院打官司,最後更要再自己花時間去整理房屋內部,真是得不償失。 

 因此,林晉章議員建議民眾如身為房東,在與他人訂立租約時,可以參考消基會提供的租約版本,此版本的寫法是「乙方〈指房客〉遷出時或租賃期限屆滿後」房東就可以將其留置的物品當作廢棄物丟掉,以免將來真不幸遇到惡房客時,房東還可以依約尋求自保之道,而不必等房客自動「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