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14

[警政衛生]用偽造垃圾袋被罰,蘇姓陳情人喊冤 市議員:環保局無法證明明知怎可隨便處罰!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使用偽造垃圾袋被罰,蘇姓陳情人喊冤
市議員:環保局無法證明明知怎可隨便處罰!

 台北市自從施行垃圾費隨袋徵收之後,家戶垃圾都必須用專用垃圾袋裝妥之後在一定的垃圾車收集時間拿去丟,前陣子因為偽袋流通率太高,市府環保局在垃圾袋上加印防偽標籤,並規定自〈今年〉六月起,民眾如使用未加貼防偽標籤的垃圾袋,清潔車一率拒絕載運。 

 但林晉章議員最近卻接到一位蘇女士陳情,她在今〈九十三〉年一月初在延平北路一家某超商購買專用垃圾袋,使用到五月十一日只剩三、四個卻被環保局稽查人員指稱為偽造垃圾袋,但環保局稽查人員在五月底至陳情人指稱的超商查察時,並未發現販賣偽造專用垃圾袋之事實,環保局因此援引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對陳情人處一千二百元罰鍰。林晉章議員認為環保局的處罰依據實在不明確,對不知是使用偽袋的民眾也沒有保障因此今天下午邀請市府環保局、法規會召開協調會討論。 

 蘇女士表示她是環保義工,當年加入義工時由於垃圾袋上還沒有貼上防偽標籤,所以並未被宣導,一月購買這批垃圾袋時的價錢也跟一般價錢一樣,並沒有特別便宜,所以根本不知道自己使用的是偽袋,而且被環保局指出使用偽袋時也已經依法供出購買地點,雖然才被處罰一千二百元,但自己的名譽受損事大,因此之前也向環保局申訴過,“冤屈”無法平反才找林晉章議員陳情。 

 環保局表示去年一年環局查獲使用偽袋者有一千五百件,凡第一次查獲者,都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罰一千二百元,但第二次查獲就會依據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為明知,而處三萬元罰鍰,且依刑法偽造文書罪送法辦。 

 但林晉章議員卻質疑,對於廢清法,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也就是如環保局查獲使用偽袋,應證明使用人為明知,否則就不能處罰,環保局既然無法證明民眾是明知,當然就不可以處罰,怎麼可以就換個方式、換個法規來處罰。且如這樣處罰則對民眾一點保障都沒有,民眾購買的地點是市府核准的,卻還要擔心所買是否為偽袋,且如果第二次被抓到還要被當作是明知,那以後豈不是買的時候要一個個袋子打開來檢查真假以後才能購買,對一般市民的權益一點保障也沒有。 

 環保局針對林晉章的質疑表示,蘇女士所述的超商是市府核准的合法販售地點,且五月去查察時也未查獲不法販賣事實,但特別提供分辨真假垃圾袋的方法:真袋的標籤有顆粒狀的觸感,假的則作不出來,另真袋可以在15度角時看到「TP」二字,假的則沒有,民眾如有疑問可洽:27207301或27207302詢問。 

 林晉章議員表示,環保局訂立法規的原意在處罰製造者,因此規定使用人要明知才可處罰,且如供出購買地則不罰,環保局不能因為執法上要證明明知困難,就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反而讓天天要用到垃圾袋的民眾購買很不安心,因此建議環保局往後執法時應證明使用人是明知為偽袋而使用才可處罰,如無法證明當然就不罰,不可改以廢清法第五十條來罰,否則一般民眾的權益實在無法被保障,另外林晉章議員也呼籲民眾利用環保局提供的諮詢專線了解真偽袋的分辨方法,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