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3

[警政衛生][交通]員警罰單隨便開,裁決所隨便裁決,民眾有苦無處訴!要求裁決所接獲警察局交付拒簽罰單逕付裁決案件時,須給當事人陳述機會並詳細查證後才可裁決。

質詢日期: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交通局裁決所 
質詢題目:員警罰單隨便開,裁決所隨便裁決,民眾有苦無處訴!要求裁決所接獲警察局交付拒簽罰單逕付裁決案件時,須給當事人陳述機會並詳細查證後才可裁決。 
說  明: 

一、或許有民眾曾經遇過被警察欄停開罰單,但卻認為自己並無違規而拒簽罰單,大多數的民眾可能以為只要拒簽罰單員警就莫可奈何,但其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民眾即使拒簽、拒收罰單,警察機關仍可記明拒簽理由、視為已收受,交由裁決所直接裁決,民眾若不自動繳款,期限過後當然就會被科加倍的罰款。 

二、這樣的法規對民眾非常不利,本席認為雖然法規規定當事人拒簽時,警察局仍然可以記明理由交裁決所直接裁決,但裁決所在接獲類似這樣的案件時,當然應發文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且須盡查證責任,而不是單聽信警察局一面說辭或甚至發文要求處理員警說明,就裁決當事人應罰款,這根本是政府機關聯手欺負老百姓,造成小市民有苦都無處訴,最後只能心不甘情不願的去繳錢了事,但對於市府的不滿就會由此而生。 

三、因此本席強烈要求警察局與裁決所,往後再接獲類似案例,一定要先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並詳細查證,才能裁決當事人罰鍰,才能保障民眾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