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0

[交通]不「停」不「讓」,路權怎麼保障?!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不「停」不「讓」,路權怎麼保障?!

 繼林晉章議員去年10月底為建立行人、駕駛人等各種用路人的路權觀念,邀集交通局與交通大隊召開過關於停讓標誌的會勘後,不但市府交工處更積極在本市路口裝設停讓標誌,警政署也將「違反『停』、『讓』標誌及標線規定」列為現正執行的交通大執法的重點項目之一。 

 但林晉章議員原本規劃的是希望多採取「標字」的方式繪製,也就是把「停」或「讓」的字樣畫在地上,讓駕駛人能夠一目了然,也比較省空間,但現在交工處仍多是採取設立標誌牌的方式,而本市巷弄多狹窄,很多地方的標誌設的太靠角落,甚至還有設在路旁醫院裡的,駕駛人根本不容易「發現」有標誌牌,當然也就不可能遵守。另外,即使駕駛人「發現」有設標誌牌,也因為市府宣導不佳,絕大多數的駕駛人不知「停」、「讓」標誌的意義為何,當然也就無從遵守。 

 林晉章議員認為市府不應只用簡單而無法實質宣導「停」、「讓」概念的宣導布條做宣導,而應確實將「停」、「讓」標誌的意義透過宣導,深植民眾的心中,也就是看到「停」標誌必須停車待前方安全之後再開,看到「讓」標誌,則是應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車行狀況,待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甚至對於無號誌管制的路口,市府也應一併宣導支線道應讓幹道車先行、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等觀念,如此才能讓交通更順利。 

 且市府在宣導時,除了不應以簡單標語作宣導,也不應只以死板的法律條文規定來作宣導,而應以個案方式來宣導,也就是以實際個案作為宣導教材,林晉章也在質詢時就提出其本身遇到的案例,希望以此提醒市民注意:林晉章表示,其夫人某天開車經過十字路口時,車頭已過路口中心點,但車尾卻被巷子中右轉的來車撞上,當時處理的員警依法判斷「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因此林夫人雖然一直認為其先行到路的中心點,是對方追撞上其車尾,但也只好賠償了事。 

 林晉章表示,在美國的規定是凡經過十字路口,先到達中心的車就有先行權,後到達的車必須禮讓,但台灣的規定卻是一蓋都以右方車為重,導致駕駛人行路的不方便,而在這樣法規規定不完備的情形下,除了修法,更應該加強宣導。 

 交通局原本已規劃在今年三月起就要請警察局開始配合宣導,林晉章也在今年四月交通部門質詢時,曾提出了美國以及紐、澳停讓標誌的規定以及實施行情供交通局作為宣導參考,但至今實在宣導得不夠,絕大多數的駕駛人根本不知「停」、「讓」標誌的意義為何,要如何使其遵守。 

 林晉章認為,美國是法令規定的周延,紐、澳是硬體設施做的夠好,而台灣目前卻是法令規定不夠周延、硬體設施不夠完善,如再不加強宣導,交通當然不會順暢,各種用路人的權利也當然無法被保障,因此,林晉章特在今天交通部門質詢時要求交通局再考慮以標字方式繪製「停」或「讓」標誌,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否改繪標字,都必須加強停讓標誌的宣導,才能真正保障市民行的順暢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