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1

[交通]隨便裁決隨便罰 民眾權益誰保障?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交通局、裁決所 
質詢題目:隨便裁決隨便罰 民眾權益誰保障? 
說  明: 

一、或許很多民眾都曾有被員警攔停,但認為自己並未違法而拒簽罰單的經驗,但絕大多數的民眾最後一定不但收到罰單,而且是加倍罰鍰的罰單,當然也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去繳罰款了事,而遇到這種事情的民眾一定會認為政府規定可以拒簽罰單根本就是騙人的! 

二、本席在〈今年〉七月底曾就此問題向交通局提出過質詢,本席當時就表示:「雖然法規規定當事人拒簽時,警察局仍然可以記明理由交裁決所直接裁決,但裁決所在接獲類似這樣的案件時,當然應發文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且須盡查證責任,而不是單聽信警察局一面說辭或甚至發文要求處理員警說明,就裁決當事人應罰款」。未料,交通局在答覆本席質詢時,竟表示「不服舉發事實者,〈當事人本身〉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惟民眾必是認為其不應該受罰才會拒簽罰單,又怎麼可能自行向裁決所陳述其有拒簽事實以及當時拒簽之理由? 

三、交通局更表示以後警察局會要求執勤員警要在通知單上詳細載明違規事實以及拒簽事由,「以利受處分人如期到案」,但如裁決所不發文給當事人陳述機會,當事人又不知可自行向裁決所陳述拒簽理由,只知道仍必須“如期繳錢”,裁決的稽查人員只能看到警察局的一面說辭,作裁決時又怎麼可能不枉縱、不偏頗?當事人又怎會信賴政府能給其公平的陳述機會? 

四、且就警察局所提供之數據,今年自一月至七月十五日,民眾拒簽的案件就有二千多件,市府〈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的交通會報上,交通大隊更指出今年一至七月所有申訴案件中,員警承認舉發錯誤的就佔將近半數,如此之高的數據下,交通局卻仍要求民眾必須自行向裁決所陳述拒簽罰單的理由,豈不更易造成民眾對市府單位執法態度的不滿。 

五、爰此,本席再次強烈要求市府交通局、裁決所往後再遇警察局移送民眾拒簽的案例,一定要先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並詳細查證,才能裁決當事人罰鍰,才能真正維持執法的公正性,且保障民眾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