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交通大隊
質詢題目:雷射測速槍取締是看運氣 民眾怎麼可能服氣!
說 明:
一、有開車的民眾一定都知道目前高速公路警察最常用的取締超速裝備就是手持的雷射測速槍,這種“精良”的雷射測速槍可以在遠遠一到一‧三公里外就測到車子的速度,以便取締超速的駕駛人,但卻常有民眾質疑:旁邊的車都開得比我快,怎麼被攔下來的人是我?
二、本席最近就接獲這樣一個案例,林姓陳情人表示,其於〈今年〉八月十日晚間自高雄一號高速公路行經國道十號東西向高速公路前往南二高路上被警察攔下,表示其超速,路段的行車速限為時速八十公里,其當時的速度有一百公里,林姓陳情人當時雖然因為警方一口咬定其超速,其又不敢與警方爭辯,便簽收罰單了事,但事後其非常不滿地向本席陳情表示:其被攔下時旁邊的車都開的比他快,而超速數據又自很遠的距離取得,當時天色已晚,如何證明員警不會攔錯車?再加上又沒有照片為證,實在很難讓人信服。
三、據本席向有製造雷射測速裝備的業者詢問後,得知目前市面上雷射測速裝備有雙雷射以及單雷射裝備,雙雷射裝備是目前台北市區道路多在使用的,須有兩支雷射桿採固定式定著於地上,以車子通過兩支桿間的時間來換算成速度,超過速限者就拍照取締。而單雷射也就是所謂的雷射測速槍,可以在一到一‧三公里外以短短三分之一秒的時間來計算速度,有可以拍照以及不能拍照的兩種,目前高速公路警察的使用比例約各一半。
四、另業者也表示,由於一旦選定車輛進行測速,警方不會輕易更換車輛,一方面是因為測速槍重新測速需要反應時間,另一方面也因為測速槍也有使用角度的限制,而至於警方怎麼選定車輛進行測速,當然是依據其執法多年的經驗,依據業者的說明,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隊便表示雖然警察跟民眾無冤無仇,沒有必要故意取締錯誤,但由於警方使用不能拍照的雷射測速槍,便沒有照片為證,而鎖定某台車後即使有其他車輛速度更快也不會換車鎖定,當然就容易讓民眾有「別人都開的比我快,怎麼就是抓我?」的疑慮,也因此,台北市目前只使用固定式且可以拍照的雙雷射測速,就連之前警政署為台北市警察局訂購一批測速槍以供使用,也被警察局婉拒了。
五、本席認為,雷射測速槍雖攜帶方便,使用也方便,是輔助警方取締超速的好幫手,但如缺乏照片佐證,又因為不能輕易換車鎖定的問題,導致常發生民眾不滿不能抓快的,只能抓倒楣的,因此本席建議警察局建請中央警政署,既然有如此疑慮,在必須要使用測速槍時,不能拍照的只可作警示用,儘量使用可以拍照的測速槍或雙雷射設備,才能取締地讓民眾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