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9

[教育]學校忘了幫學生送出報名表,學生權益損害怎麼彌補?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教育局 
質詢題目:學校忘了幫學生送出報名表,學生權益損害怎麼彌補? 
說  明: 

一、於十一月八日舉行的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是台北市教育局舉辦多年的全國性比賽,一向就是學生們積極爭取參加,並且競爭激烈的比賽,但報名才剛結束卻已傳出有學校“忘記”替學生把報名表送出,導致學生無法參與比賽的憾事。 

二、有一批高中學生向本席陳情表示,此音樂比賽的報名表中規定學生報名必須透過學校,其也已於報名表所載時間內填妥報名表交學校處理,未料學校卻表示由於一時失誤,“忘記”替學生把報名表送出,導致學生無法參與比賽,此比賽為舉辦多年的全國性比賽,經爭非常激烈,學生都希望能在比賽中爭取好成績,以利將來在申請大學之用,也是可以訓練台風、增加經驗的方式之一,因此學生對於無法參與比賽都感到非常難過,且其中一部份的學生已面臨大學甄試,無法再以參與明年的比賽來爭取上台經驗或甚至好成績。 

三、本席接獲陳情後經查證,本案確實為學校的疏失,學校也已承認,但對學生的損失於事無補,因此本席建議教育局把學生將報名表遞交學校視為報名程序完成,可以參與比賽,亦即將學校作為教育局的一環,學生向學校報名就已完成報名程序,可以參與比賽。 

四、學校即使今年因為考量妨礙其他已報名學生的權益而無法同意讓這些因學校疏失而「未完成」報名程序的學生補報名,也應修正此音樂比賽的實施規則,以便亡羊補牢,使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因為學生既然報名的是個人賽,學校也不是利用收件來審核學生參賽資格,何須一定要等學校轉教育局才完成報名程序,如此層層公文轉接,環節越多當然越容易出錯,受害的就是無辜的莘莘學子。甚至如果有對手故意買通學校承辦人員,讓其不要遞交學生報名表給教育局以減少競爭對手,即使嚴厲處分該名教職員,又怎麼就能還給權益損害的學生一個公道? 

五、因此,本席強烈建議教育局基於主管機關以及主辦單位的立場,應妥適處理本案,更應修改此音樂比賽的實施規則,以便以後不再發生類似令人遺憾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