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5

[民政]公務員操守高標準 貪污即使判緩刑仍被會免職

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務員操守高標準
貪污即使判緩刑仍被會免職

 公務員貪污案件不多,但一旦遇有貪污案件,公務員即使被判緩刑仍會被其服務單位免職,林晉章議員認為刑法上設立緩刑的目的就是希望給當事人一個自新機會,公務員服務單位卻仍予以免職,影響當事人很大,但基於目前法律是希望給公務員比一般人高的道德標準,因此市府人事處表示無法協助。 

 刑法中規定如被宣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法院可以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如無再犯罪,緩刑期滿後原本的有期徒刑也就失效,也就是緩刑宣告的目的原本是不以牢獄方式鼓勵犯罪者自新。但林晉章議員最近卻接獲一個案例,陳情人表示其已經緩刑宣告,卻仍被其服務單位予以免職,在其公職生涯近25年後,對其來說無疑一很大的打擊。 

 林晉章議員認為刑法上設立緩刑的目的就是為給予當事人一個自新的機會,但市府卻仍基於行政法規將陳情人免職,豈不是抹煞了刑法明文給當事人自新機會的美意。但林晉章經與市府人事處討論,人事處二科丁科長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明文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而此條文規定中並無寫到有緩刑者可以例外,因此仍必須依規定予以免職,只是依照此規定,如是其他犯罪情事,則可以在緩刑期滿後復職。 

 另市府人事處也表示,在犯貪污罪的部分,如單純只為工友或技工,其實要比照公務員的操守是有不公平之處,但如果將工友或技工解釋成非公務員,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其原服務單位一樣可以其犯貪污罪而為預告解除勞動契約,給其資遣費後要求其離職,對面對此種問題的當事人幫助亦不大。 

 林晉章議員表示,法律上對公務員的操守要求是作了比一般人高的要求,如因此認為即使緩刑仍必須要免職,則建議修正刑法之規定,亦即以明文將貪污罪之緩刑規定取消,則較不生爭議。 

 但林議員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這樣的規定還是有些不合理,因為刑法上判緩刑的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自新的機會,而法院在刑法上都願意給當事人一個機會,屬於行政法規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卻完全不給機會地要求必須免職,林晉章表示,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倘有不合理之處應考慮修法,期能給予犯錯的人一個真正得以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