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晉章議員研究室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沒有拘票,有必要去“局裡說明”嗎?
議員呼籲:警方沒有拘票,民眾也不必非去局裡說明不可
電視上常見警方偵辦刑事案件,在無拘票的情形下,請民眾「到局裡說明」,而民眾通常都會因為怕被警方懷疑有犯罪嫌疑,而前往說明,但警方是否會因此以不正當或者不恰當的訊問方式入人於罪,則往往讓民眾擔心。
林晉章議員最近就接獲一位林姓陳情人陳情,其表示警方因破獲某暴力討債集團,懷疑其子為成員之一,因此持搜索票到其住處搜索,但並未搜獲相關事證,卻要求陳情人子跟警方到局裡說明,陳情人認為既然警方未搜獲任何其子參與暴力討債集團的事證,何必要其子到局裡說明?且其子既未參與其中,要對警方說明什麼?但另一方面,陳情人又擔心如果不配合警方查案,怕被列成「黑名單」,或是警方更懷疑其子有參與其中才不願意到局裡說明,因此陳情人幾經考量後,還是讓其子到警局裡讓警方訊問了將近一個小時,雖然最後也因為無涉案證據被釋回,陳情人還是對警方如此沒有證據還想抓人的官僚態度不滿,因此向林晉章議員陳情。
林晉章議員表示,依據刑法的規定,警方要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警局訊問,必須要有拘票,而要申請拘票就必須先提出涉案的相關佐證,但在上述案例的情形下,警方雖然有搜索票可以進陳情人的住處搜索,但因為沒有搜獲涉案證據,因此不能將人強制帶回局裡,警方可能是為了省事,就要求當事人到局裡說明,以便釐清到底有無涉案,如真有涉案也不必再費事抓人。
但警方如此做法其實並不是非常恰當,因為在查無犯罪證據的情形下,要當事人到局裡說明什麼呢?當事人若真無參與犯案,也說明不出什麼所以然,說穿了,警方只是圖自己的方便而已,既然搜不到證據,乾脆套套看當事人的話,看能不能套出什麼資訊好繼續偵辦案件,但在這樣的情形下,是不是會發生警方故意入人於罪則不得而知。
因此,林晉章議員呼籲民眾如遇到警方在沒有拘票的情形下,要求到局裡說明,也可以依法拒絕,警方辦案更必須符合正當程序,不但要合法,也必須適當,即使不用拘票,警方至少也應以傳喚方式,以傳喚通知書請當事人依通知書上所載時間到局裡說明,如單純只是口頭上要求民眾到局裡說明,民眾當然可以拒絕,警方也不可因此刁難民眾,否則憲法、刑法上保障的程序正義將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