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09

[警政衛生]擄車勒贖,真的是小事一樁!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擄車勒贖,真的是小事一樁!
說  明:
  
一、本席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其車被竊,竊賊要求其以五千元贖回其車,此民眾於是至警局報案,卻被警方以「此為小事,付錢了事即可」而不受理報案,本席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提出質詢,要求警察局查察當日不受理之員警為誰,且應要求所屬員警無論「大事」、「小事」對民眾來說都是「大事」,警方皆應儘速循線偵查、破案,而非以種種理由塘塞、敷衍。 

  
二、市府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府警刑大字第○九一二○八七八九○○號函回覆:「所指案發地點士林區福志路文林派出所轄區,經該分局調閱文林派出所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受理各類案件登記簿及汽車四聯單確均無相關報案資料。」且表示值班員警皆稱無此事之發生。本席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之書面質詢中已明白表示警方當時並未受理此名民眾之報案,警察局當然無法查到報案四聯單之紀錄,且警方根本不可能紀錄是哪位員警不受理,事後再詢問當然不會有員警自行承認其不受理之行為。 

  
三、更有甚者,警察局之答覆中竟要求「當事人逕自電話聯繫」,好讓警察局查明是否有推諉或拒絕受理情事。本席認為當事人已向本席陳情表示警局有不受理之情事發生,警察局即應自行查明、檢討、改進,何以需要當事人再以電話與警察局聯繫!? 

  
爰此,本席要求警察局對於所屬員警應加強教育,凡有民眾報案皆須受理,不可再發生因「事小」而敷衍不受理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