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8

[財政建設]餐廳免費提供伴唱設備要登記「視聽歌唱業」?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八日
質詢議員:林晉章
質詢對象:馬市長、建設局
質詢題目:餐廳免費提供伴唱設備要登記「視聽歌唱業」?
說  明:

一、本席接獲許多經營餐廳的業者陳情:其於所開設的餐廳〈登記為行號〉中附設伴唱設備,免費提供來店消費客人娛樂用,卻屢被建設局商管處要求再另登記經營「視聽歌唱業務」,否則則為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許多餐廳因此被以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處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二、經濟部於八十年四月十五日以經〈80〉商字第二○八○四三號函對於餐廳內附伴唱設備,無包廂又免收費用者,不應適用「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加以釋示:「按『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條規範之視聽歌唱業,乃指以提供視聽伴唱設備供人歌唱為『業務』之營利事業。」又於八十七年九月卅日經〈87〉商六字第八七二二三五一一號函說明:「公司欲經營各式餐點、酒類飲料供應、其營業項目應分別情形登記「F501050飲酒店業」或「F501010餐廳業」;至於其內附設視聽歌唱設備免費供顧客唱歌,參照本部八十年四月十五日經〈80〉商字第二○八○四三號函釋,尚無須登記「J701030視聽歌唱業。」但卻復於九十年八月廿七日以經〈90〉商七字第○九○○二一八八五九○號函表示:「按商業之經營業務者,係以從事經常性、營利性且屬商業性質之營業行為為斷,‧‧‧營業項目登記為餐飲業,擅自經營包廂式KTV,如係為招攬消費者而屬經常性、固定性之經營方式,為免衍生管理與認定之困擾,不論是否收取對價,應另行登記視聽歌唱〈KTV〉或酒家等有關業務。」 

  
三、觀經濟部商業司八十年、八十七年以及九十年之函文內容可知:經濟部對餐廳內附設視聽歌唱設備是否應登記「J701030視聽歌唱業」意見反覆不一,擔心不登記則於管理與認定上會生困擾,而如要求登記對於業者實有不公,且對未依法登記之業者亦無法全面查緝、取締。 

  
四、目前本市無論是大飯店或是小餐廳,多附設有伴唱設備免費甚至收費供至店內消費客人娛樂用,但商管處對於餐廳附設伴唱設備之取締乃有人舉報才去查察,因此大多數附設伴唱設備之餐廳並未被查報而罰鍰,當然亦未被商管處要求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本席認為即使商管處認為應依照商業登記法對附設伴唱設備之餐廳取締,亦應對全市所有以此經營型態營業之餐廳主動查報,否則即屬失職。 

  
五、爰此,本席要求市府應參考經濟部商業司八十年、八十七年,以及九十年等三函對本市餐廳附設伴唱設備一事研擬管理辦法,如認根據商業登記法餐廳附設伴唱設備則應登記視聽歌唱業,否則即為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事項,則應對全市類此經營型態之餐廳全面查察,惟本席認餐廳主要之業務必非在於提供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用,因此市府應參照經濟部八十年四月十五日經〈80〉商字第二○八○四三號函釋不再要求需登記視聽歌唱業務。